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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是竞争法的规制对象之一。作为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种,搭售不仅产生提高市场进入障碍、排除其他竞争者、转变市场结构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负作用,还损害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剥夺其选择自由权。因此,搭售——这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成为竞争法的规制对象之一。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新兴技术为主要内容的新经济的发展,搭售行为呈现出有别于传统意义搭售的新特点。例如,在IT产业中,出现了越来越多将现代计算机操作系统中本来能够单独定价和出售的独立软件捆绑出售的情况,这导致计算机操作系统中某个程序的其他制造者很难吸引消费者。在新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对同样的难题,即如何运用竞争法对新经济条件下的搭售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在这一问题上,欧共体竞争法的立法和实践走在了世界前列。2007年,欧盟诉微软案的判决对如何通过竞争法规制搭售行为的立法以及理论的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竞争法还不完善,国内关于欧共体竞争法对搭售行为规制的专门研究甚少。本文以欧盟诉微软案为契机,以欧共体条约第82条为中心,对欧共体规制搭售行为的法律制度做深入研究,以期完善我国竞争法对搭售的规制制度。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重点论述了竞争法规制搭售的必要性。从搭售的概念出发,分别介绍了搭售的一般概念、学术上和立法上的表述,并且明确了搭售和捆绑的实质相同,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搭售的概念做出界定。然后对搭售行为在经济方面的双重效果——促进竞争和反竞争进行评价,明确搭售行为受竞争法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论述了欧共体条约第82条对搭售行为的规制。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欧共体竞争法规制搭售行为的经典案例——欧盟诉微软案,提出微软案中争论的主要问题。进而结合微软案论述了欧共体条约第82条对搭售的规制。明确了搭售行为构成要件。欧共体竞争法在规制搭售行为时,企业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成为裁决滥用搭售的先决条件,“进入壁垒”与“市场份额”成为判断企业拥有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同时强迫两种独立的产品在一起销售是判定搭售违法的关键要素;同时,欧共体竞争法在对企业实施搭售行为进行规制时,被控企业可以正当理由进行抗辩。接下来结合欧美诉微软案分析了搭售行为违法的判断原则。第三部分从我国对搭售行为规制的现状出发,指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新出台的《反垄断法》规制搭售行为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竞争法规制搭售行为的法律对策,即明确违法搭售行为的实施主体、明确搭售的构成要件、完善违法搭售的抗辩制度和明确处分搭售行为的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