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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识)社会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价值日益突显,而要求信息(表达)自由的呼声亦不绝于耳。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以下悖论:即“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被生产,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由此,在某种程度上,知识产权与信息(表达)自由之间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矛盾。为了化解两者之间存在的冲突,既保护知识产权,又使信息(表达)自由,学者们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提出了各种协调两者矛盾的措施,试图调和其冲突。不过,学者们在讨论知识产权与表达自由的关系时,多倾向于论述两者之间存在的冲突,并建议从内部或外部引入表达自由以限制知识产权,捍卫社会公众获取、接受和传播信息的自由。其理由大都认为表达自由是比知识产权更高位阶的权利类型,在两者发生冲突时,表达自由优先。其实,知识产权与表达自由具有共同的社会环境,如它们都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都以市场经济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都根源于市民社会。知识产权与表达自由具有共同的社会功能,两者都属于人权;都具有促进民主、繁荣文化、实现自我、促进社会变革的功能,以及知识产权与表达自由相互促进。所以,以表达自由直接抗辩知识产权并非理所当然,因为这会导致以下消极后果:减损知识产权人的自治;剥夺知识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减弱知识产权制度对创造者的激励;损害表达自由本身的价值。当然,勿容置疑的是,知识产权与表达自由之间存在矛盾或冲突,而化解两者之间存在的冲突这也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学界在讨论知识产权与表达自由的解决之道时,大都比较宏观,比如坚持知识产权工具论,或援引表达自由从外部抗辩知识产权。其实,这种宏大叙事在解决两者冲突时过于抽象,在具体操作时往往陷入困境。换句话说,这些论述并没有使用表达自由的相关法理或司法原则,来解决表达自由与某种具体的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此种论述给我们的感觉是:知识产权与表达自由之间是“两张皮”,而没有使知识产权与表达自由交织在一起,本文则试图解决以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