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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分税制改革,并建立了初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具有过渡性质的分税制,形成了我国地方税收制度体系,对调动地方聚财理财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分税制改革的不规范和不完善对地方财政体制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分权使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和事权不对称,使地方财政难以满足地方支出的需要,导致地方政府财政地位下降,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方式获取预算外收入、地区间恶性税收竞争、地方公共服务供应不足等问题的随之产生。因此,我国的税制改革与国际上成功的税制模式相比,存在许多不完善和不规范之处。继1994年改革后,我国对税收制度中的重要税种又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改革的结果进一步对地方财政造成了冲击。2002年所得税的调整使中央与地方共享的比例加大、2004年的出口退税共担、2005年农业税的减免使地方财政收入更是逐年减少。地方财政收支的不平衡严重阻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地方财政体制是国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分税制改革要想在中国取得彻底的成功,地方财政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才能保证自上而下的财政体制改革顺利地进行。因此,研究地方财政收入对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是极其重要的。文章试从地方财政收入状况入手,特别通过对长沙地区的实证调研来探讨1994年以来的税制改革具体如何影响地方财政。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进行分析,首先从94年以前的税制演变的过程进行简单归纳,包括:1949—1978年的统收统支体制下的税收制度以及1978—1993以“分灶吃饭”为标志的财政包干体制。其次,重点分析1994年以来的税制改革包括几次重大税种改革具体如何影响地方财政,并结合长沙财政收支状况具体分析1994年以后主要的税种改革及其对长沙财政的影响。最后对完善税制改革和地方政府财政体制提出若干政策建议。因此,本文从地方财政入手来探讨九十年代以来的主要的税种改革对地方财政及地方经济的影响,希望能通过系统的理论论证和实证分析对我国税制改革提出相应的对策,并从宏观角度对逐步完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配关系的举措进行了一定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