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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严重危害社会安全,一些因“醉驾”引发的恶性案件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对“醉驾”是否应当入刑得到了广大学者的关注,加之国际上很多国家早就把“醉驾”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综合国内外因素,我国是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的。但是各界关于醉驾的犯罪程度及“轻微醉驾行为如何出罪”等问题争议不断。2017年5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下称《指导意见(二)》)规定了“醉驾”可以根据情节作出罪化处理,即醉驾造成影响较小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也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情节轻微的醉驾行为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只是因为情节轻微不予刑事处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出罪”,但是免于刑事处罚相比较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驾”一刀切入罪的情况也是迈出了很大的一步,从另一个角度体现出了出罪化,所以这个条款否定了之前争论不休的“醉驾一律入刑”的片面结论。《指导意见(二)》中有关“醉驾”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刑法的宽严相济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能够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轻微醉驾行为的出罪化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出罪口不畅。文章从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办理速度快、认定的的标准单一以及出罪率低的现状作为切入点,提出轻微醉驾行为出罪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尽管2017年《指导意见(二)》中规定了从几个方面对轻微醉驾行为作出罪化处理,但是对于出罪化的标准过于模糊,没有细化,可操作性不强。综上,如何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情节轻微”运用到实际的个案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技术活,出罪化的情节在实践中很不好把握。《指导意见(二)》从醉酒程度等方面规定了多种情形,但是每种情形达到何种程度是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呢,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标准进行运用呢。笔者分别从《指导意见(二)》规定的六个方面入手进行细化出罪化标准,提出完善轻微醉驾行为出罪化的建议,对司法实践中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有很大的帮助,以促进轻微醉驾行为在将来的刑事立法中明确地予以出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