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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的基金,故其投资范围很小,流动性也不强,但是投资安排却很灵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从而促进基金业的发展壮大。但在过去十年,我国私募基金受到严格的管制,以致其一直介于事实与规范之间。2012年,我国新修改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第一次明确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保护,这对基金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本文以此为契机,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三种类型组织形式各自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基于信托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势不足,缺点明显,我国现阶段不宜推行;基于有限合伙型优势比较突出,我国应广泛推行;基于公司型治理结构较完善,组织稳定性很强,设置门槛低,受到部分投资者青睐,但其存在的双重收税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故可以作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有益补充。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概述。本部分首先从立法和学界两个角度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界定进行介绍和评析,其次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非法集资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各类基金间的联系与区别。并简要介绍了三种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内容。第二章分析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三种类型组织形式的比较优势。本部分首先简要分析选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考量要素主要有投资风险、市场准入、激励机制、税收、组织稳定性和市场退出难易程度。进而对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三种类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风险、市场准入、激励机制、税收、组织稳定性和市场退出难易程度方面的各自在优势进行比较分析。第三章介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现状及存在问题。首先分别介绍了信托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法律规定的现状,接着介绍了信托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问题主要在于利益冲突交易主体难界定,交易主体范围不明;托管人制度缺陷明显;基金持有人大会不能发挥它应有作用。公司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问题主要在于独立董事制度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存在冲突,信息披露上的被动性、随意性和滞后性。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问题主要在于权利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健全。第四章论述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及完善。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不宜推行信托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而应广泛推行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型可以作为其重要补充。当然,为了基金业发展得更健康,更稳定,能够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顾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利益,需要对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相应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