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地下水资源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增多,用水量急剧增加,供需矛盾紧张,甚至有些地方,有些企业滥采,超采地下水,使得我国本来就稀缺的地下水资源日益匮乏,地下水污染也频频发生,不仅造成生态严重破坏,甚至会危及到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是,目前地下水资源相关立法还比较滞后,虽然在民法与行政法方面对此都有所规制,但是效果并不是很明显,我国刑法虽然涉及相关水资源犯罪,但并没专门对地下水资源进行刑事立法,地下水资源在刑法保护仍然处于空白。英国、日本及德国等国家在地下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都比较先进,如在刑法中对地下水资源设立独立罪名进行保护,为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借鉴。由于我国目前地下水资源破坏严重,必须及时完善我国刑法立法,实现对地下水资源的刑法保护。本文分四个部分来写。第一部分主要详细介绍了我国地下水的概况,从地下水资源的概念和分类进行界定,进而分析我国地下水资源破坏现状,主要包括地下水资源污染与过度开采,地下水的破坏不仅使生态环境面临威胁,而且严重影响人类生存;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地下水资源刑事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现行刑法仅在重大环境污染犯罪及非法采矿罪中有所涉及地下水资源犯罪,并没有专门设置地下水资源犯罪。然后从立法理念落后、立法内容缺失、结果犯标准问题以及刑罚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分析地下水资源刑事立法方面的缺陷。因此,应及时完善我国地下水资源刑事立法;第三部分介绍了一些国外先进的地下水资源保护的刑事立法和对我国的借鉴。主要介绍了日本,德国、英国以及美国这四个国家地下水资源的先进的刑事立法,都切实有效对本国地下水资源进行保护,也为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提供借鉴,比如:设立独立罪名,以危险犯标准设置地下水资源犯罪以及注重刑罚的多样性等;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地下水资源刑法保护的建议,具体包括立法理念的更新,增设“非法开采地下水罪”、以危险犯标准来设置地下水资源犯罪、重新设计刑罚以及加强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与此同时,还应加强执法和司法水平,切实有效的保护地下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