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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五大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政治目标确定下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前,依法治国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依法治国方略正在逐步全面落实。笔者认为,依法治国这一治国理念和方略能够在中国这片沃土上产生和发展,绝非偶然,除了有其经济、政治、社会和历史原因外,还有着深刻的思想文化渊源。因此研究两者的渊源关系,具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目前,学术界对依法治国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研究成果不胜枚举,但对二者之间的关系的相关研究成果少之又少。本文就是针对研究方面的这一不足而撰写的。本文旨在研究依法治国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批判、继承和超越,全文由四章构成:第一章,绪论。首先,简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其次,分析了国内外研究现状;再次,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二章,依法治国与中国传统法文化概述及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一,对依法治国的概念内涵、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的主要特点进行了界说;第二,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概念内涵、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内容及特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历史作用进行了阐释;第三,指出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的法思想、西方国家的相关法理论为本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依法治国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辩证否定。第一,对中国传统法文化进行了利弊分析,即中国传统法文化之精华、中国传统法文化之糟粕;第二,阐述了依法治国对传统法文化的理性批判,即依法治国"人本位"对传统法文化"君本位"的批判、依法治国对象多维性对传统法文化法治对象一维性的批判、依法治国"民主目标"对传统法文化"专制目标"的批判;第三,分析了依法治国对传统法文化的科学承续,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刑无等级"的承续、"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对"法之必行"的承续、"良善治国"对"法情允协"的承续、"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对"刑德兼用"的承续。第四章,依法治国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超越。第一,依法治国人民主体对中国传统法文化君主主体的超越,即立法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第二,依法治国广泛客体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狭隘客体的超越,即整体社会服从于法、一切组织机构服从于法、一切社会成员服从于法;第三,依法治国民主目标对中国传统法文化专制目标的超越,即依法治国始终以社会主义民主为目标、依法治国始终以法治之力为广大人民服务为目标、依法治国始终以法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