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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决权的重要性来看,作为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表决权应当由股东亲自行使,但由于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股东人数随之增多且相对分散,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股东不能或不愿行使表决权的情形。委托书征集制度对于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运行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应看到该制度潜在的负面作用,如果不加以引导和规制,则可能使委托书征集论为大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或是管理层延续自身地位的工具。为了趋利避害,各国立法在认可委托书征集制度的同时,都对其设计了详细的法律规制。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委托书征集的实例,但在法律法规上却没有关于委托书征集的直接规定,大多是在适用民法上的代理规则和公司法上的一般表决权代理规则,并没有反映出委托书征集的特殊性。在委托书征集实践活动不断增多的情况下,亟需立足我国实际并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尽快完善对于委托书征集制度的法律规制体系。本文正是为了顺应建立委托书征集制度的需要,在详细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委托书征集实践中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对完善我国委托书征集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共包括三个章节。第一部分是对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制度的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委托征集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类型、起源和在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概况,并通过与相关制度的辨析更清晰地反映委托书征集制度的特点,最后通过对其利弊的分析,使我们对委托书征集制度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第二部分是我国对股东表决权征集制度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首先介绍委托书征集制度在我国存在的现实基础和我国现阶段的相关立法,然后对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委托书征集案例进行了梳理,并据此总结了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制度的框架性建议。在提出每一项建议之前都以国外或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为参考,确保了建议的可行性和操作性。首先对立法体例做出了建议,其次分九个大的方面对制度具体内容的设计提出了建议,最后还考虑到了与股东提案制度、累积投票制度的结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