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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属于弱势群体,其健康成长离不开良好的监护。虽然国家制定了法律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频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是其父母或者关系密切的人,这就造成监护权侵权行为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易被忽视性,一些虐待行为甚至被认为是父母的正常管教行为,社会中对虐待未成年人行为没有足够的敏感度。我国现行刑法对监护人的行为规制较为薄弱,且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利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规范中,其他法律法规中体现的比较少。监护人的责任方式及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较单一,产生了法律对监护关系调整的局限性问题,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无法给以充分、有效的保护,如果仅通过民事规范来调整,很难最大限度、全面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且部分不当的监护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超出民法调整的范围,有必要通过刑法加以规制。本文在参考域外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探索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主要以虐待罪、遗弃罪为角度展开论述,首先论述监护权面临的现实问题以及法律规定上的不足。在探究民法合理性及坚持刑法的谦抑性的基础上,提出扩大虐待罪、遗弃罪的主体范围,将家庭成员修改为具有监护责任的人,将社会福利机构,如孤儿院、福利院,以及未成年所在地的基层政府等机关包括在内,强化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同时,提出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将虐待、遗弃之外的侵害监护权的行为列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从而能够真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即将监护人的滥用监护、失职监护及基于监护权的性侵行为认定为犯罪,增强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同时在刑法中增加资格刑的规定,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剥夺不适格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资格。虽然刑法可以通过严厉的刑罚来惩罚不法行为人,但是监护权案件有其特殊性,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强调非强制措施的应用,特别是庭前调解制度的应用,并且需要在刑事立法、刑事政策、配套机制措施方面予以切实的调整和完善,并规定一系列相关配套执行制度,对监护人侵权行为予以监督,从而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文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并以部分国家的立法、司法措施为借鉴,结合当前较为突出的未成年人虐待、遗弃等行为,粗略阐述自己的观点,仅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