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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问题是长期危害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滥用行政权力不仅在市场上构成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而且从根本上涉及我国的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层面。行政垄断行为是行政权力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因此比传统的经济性垄断危害性更大,而当前我国在规制行政垄断上却显得力不从心,立法上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两部法律以事后救济的方式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事前监督的方式综合进行规制,但是在实践中落实的并不顺利。行政垄断行为难以规制的表现之一在于“曝光难”,反观《反垄断法》颁布至今,各地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案件曝光数量远远低于一般的经济性垄断案件,直至2018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才公布了十则典型案例简要综述。行政垄断行为规制难的另一表现在于法律责任的落实之难,一方面《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规定较为简陋,另一方面从反垄断执法机构目前公布的案例可知,《反垄断法》第51条对于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的规定显得有名无实。本文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等方法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基于理论与实践对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行政垄断案例分别进行归纳总结,结合立法规制上的不足之处,借鉴美国、法国等国家的反垄断执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目前经济体制改革现状以寻求恰当的规制方法。本文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部分,从当前唯一一起认定为行政垄断的案件出发,引出行政垄断案件规制难之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对行政垄断行为与一般的经济性垄断和国家垄断等相关概念的对比,对行政垄断概念进行简要的整理,并通过分析行政垄断在我国土壤上滋生的原因,了解行政垄断这一我国转型时期的特有问题具有的独特属性,即包含了经济垄断性和行政属性两个方面,因此危害性更甚于一般的经济性垄断,以此进一步凸显有效规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当前国内立法和实践的现状与困境,对相关案例和立法文件进行梳理并分析论证,对现行《反垄断法》规制存在的不足进行系统分析,试图有针对性的提出规制行政垄断的实质建议;第四部分,在行政垄断规制路径理论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展望,提出完善经济立法上的责任规制,提升执法机构独立性地位,并以行政诉讼规制为最后保障等制度设计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