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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是大自然的宝库,在人类发展史上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甚至是某些文明史的发祥地,但也是至今被最严重破坏的生态系统之一。一切独享或是认为其取之不尽的想法都会导致特定生物物种的破坏甚至是人类自身的毁灭。随着近年来人们对湿地价值、作用的认识的提高,仅凭借道德制约或是零散的保护模式不再能满足湿地的可持续发展,系统性的法律规则成为保护湿地的渴求。可持续发展是如今全人类在几十年过度开发地球资源后所得出的共同认知,这也是当下人类对待湿地保护以及开发利用应当持有的态度。缺乏完整的法律制度保障是当下我国湿地受到严重破坏的首要原因,使得管理湿地、保护湿地、利用湿地无法真正得到落实。本文的研究目的包括,对湿地保护的国际法规则,包括国际公约以及国外先进的湿地立法保护模式进行梳理,探讨这些国际法规则背后的理论基础,以此总结出相应的湿地保护国际法规则并分析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试图分析湿地保护缺乏依据的具体原因并就对应问题的解决方式提出笔者的意见。并希望能以此引起学界以及社会对湿地保护的关注,加快湿地保护立法完善的进程。本文的内容,首先从介绍湿地保护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湿地保护的国际法规则在国际公约中以及其他发达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具体体现,介绍我国已存在的保护制度和现实国情,分析我国在履行国际公约中的不足,为我国更好的适用湿地保护国际法规则,建立完善且具有可行性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提出建议。本文内容由三章组成:第一章介绍了湿地保护的理论基础,提出国内外对湿地概念定义的不统一性,尤其指出湿地管理概念的重要性。并结合湿地在确保水循环和水安全上的价值、社会经济价值、维持生物多样性的价值还有其在美学上价值指出湿地在整个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地位。随后探讨了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提出环境正义、生态系统理念对湿地保护的潜在影响,并结合我国国情探讨“天人合一”理念的不可忽视性,确定在保护湿地规则的确立方面可持续发展理念、国际合作理念以及生态补偿理念应为其终极指导理念,及现今湿地保护现状反应出的对涉及理念的违背及挑战。第二章介绍了湿地保护的国际法规则的表现形式,其中,在国际法中的体现主要是《湿地公约》。《湿地公约》的理念中最重要的是合理利用湿地、国际合作的理念;并从缔约国相关义务中体现,其中包括指导义务、通知义务、制定湿地规划义务。此外,《湿地公约》的保护措施也集中体现了公约的理念,特别是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国家湿地政策的制定、科技评审委员会的成立。公约为更好地实现湿地保护国际法规则,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野生动物的迁徙物种公约》等其他国际环境公约秘书处展开密切合作。加之公约还与包括保护国际、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内的一些政府和非政府国际组织也进行合作与共同进步。第三章就湿地保护的国际法规则在我国目前的履行状况进行介绍,包括对《湿地公约》的中央与地方的履约机构的设置,我国在履行公约中所取得的成就以及现在所面临的困难,特别是在法律保护上的困难,从而提出《湿地保护条例》的出台的不可回避性。虽然我国已有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省级湿地保护规定以及湿地保护规划都是落实国际法规则的具体体现。但湿地保护的立法系统仍然存在不足,笔者就此提出不足之处,随后进一步明确《湿地保护条例》的具体条文设置以及健全更有利于履行公约的社会环境的建议。并提出美国的“零净损失”规则以及日本听证会制度等对我国贯彻湿地保护国际法规则以及完善本国立法有着相当大的借鉴、启示作用,明确无论是采用何种规则,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我国湿地保护和管理中的重中之重。最终建立具有可持续发展特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文章采用了理论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论证了湿地保护的国际法规则,以及我国湿地保护的现有法律规则。最终提出,我国的湿地保护规则仍然存在不成体系,规则复杂且缺乏操作执行的具体细则等问题。诚然,近两年随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出台,学界和民众对湿地保护的重视程度已经有所提高,但与国际通行的一些规则相比,我国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本文的创新性在于结合最新出台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新修改的《环保法》,提出湿地保护方面的新发展以及从中能够窥见的不足,提出笔者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