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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中,侦查处于举重若轻乃至影响着审判结果的地位,因此建立一个对抗、平衡、相互制约的侦辩关系就尤为重要。具体到职务犯罪案件而言,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若在言词证据的获取上遇到阻碍,便会对侦查对象采用类似于“污点证人”等的侦辩交易办法,以换取对案件侦查有利的言词证据。在很多案件中,均存在着这种侦辩交易的行为。就侦查效果而言,对案件的关键点突破有着重大意义。 从立法上而言,虽然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侦辩交易制度,但在刑事立法中却可以发现其存在的影子。如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可以视情节的不同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不仅体现了我国一贯奉行的“坦白从宽”刑事政策,亦表明我国刑事法律允许“利益互换”,存在“刑事免责”的事实;又如刑法第390、392条关于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这虽还不足以表明我国有“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也不能承载该制度的全部功能,可这些规定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却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笔者欲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就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侦辩交易情况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本文共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侦辩交易概述。主要是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角度出发,对侦辩交易制度的基本内涵进行介绍。所谓侦辩交易,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使被追诉人认罪,以减少认定涉嫌罪名、涉嫌犯罪的数额与情节等为条件,与被追诉人的律师进行谈判,以保证被追诉人对罪行的供述;或者在对其他重罪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中,通过以上方式获得被追诉人的合作。侦辩交易与辩诉交易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控辩交易。其在提高诉讼效率、强化人权保障、确保程序公正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价值,探讨在职务案件侦查中建立侦辩交易制度的正当性。 第二部分分析侦辩交易的运行现状。结合目前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部分典型案例,重点探讨目前侦辩交易在目前我国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具体运行状况,以及所面临的法律依据不足、相互信任欠缺、公正实现存疑、监督机制缺失的四大运行困境。 第三部分对职务犯罪案件侦辩交易的域外运行情况展开比较考查。鉴于目前国内对日本的司法交易制度研究较少,因此本章欲主要对日本的司法交易制度作一个系统性的概述,简要介绍其概念和特征,再通过洛克希德案件为切入点,探讨司法交易在日本的运行状况,以图为我国构建侦辩交易制度提供一个参考。 第四部分,提出在我国构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侦辩交易制度的具体设计,从适用条件、运行原则、程序设计、监督机制四个方面加以分析,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案件引入侦辩交易制度所应重视的问题提出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