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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就不乏质疑,其理由之一就是经济法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框架或者是说缺乏必要的理论基础。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学界的大部分学者长期以经济法作为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的独立法律部门的表象作为研究重点,没有深入到经济法的实质去研究和分析。经济法主体制度作为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加强其理论研究。目前,经济法学界大都承认国家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但多数学者对于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研究只基于表面,没有深入分析经济法主体的内涵,即经济法主体区别与其他部门法主体的本质。这很容易将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管理行为与国家作为行政主体所做的行政行为混同。国家经济法律责任的不确定性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必须明确国家经济法主体地位,这种主体地位的界定并不是以国家本身为基础,而是以国家参与到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界定的。文章从历史的维度出发,分析国家在各个时期其主体地位的变迁,挖掘出在全球市场经济化的当今社会国家职能呈多元化发展,国家主体角色也呈多元化形态。提出国家从事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市场经济管理劳动也是国家职能之一,国家这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受经济法律调整和约束。在经济全球化、全球市场化、市场竞争化的当代社会,国家也是参与创造增量利益的主体之一,国家必须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之中,为了整体利益而劳动。劳动能力权理论的提出从本质上概括了经济法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将国家(或政府)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确定为劳动能力权人的意义重大:国家的此种角色不是公权主体,只消耗财富,也非财产权人,要保护它的存量利益。国家要以国民经济管理劳动参与增量利益的创造。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增量利益关系,所以国家作为国民经济管理劳动者参与到增量利益关系之中必然受到经济法的调节,即国家是经济法主体。这种从本质出发的科学定位对社会公平和现代化建设意义极大。制度的构建在一定程度上能给理论带来支撑作用。通过分析国内外国家参与和管理经济活动的差异,结合劳动能力权理论以及我国现状,在经济法律视野下提出国家主体制度建设的构想,以求在实践中对经济法主体制度研究有所补益,为完善经济法主体理论作出小小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