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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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在表现形式上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即多因一果、原因力的大小不同和介入因素多,每起交通肇事案件往往有多个违章行为,每个违章行为的作用力的大小均不同,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介入因素,包括被害人自己的过错、交通工具出现故障、道路状况以及自然天气灾害等等。同时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将分清事故责任的大小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的前置条件。正是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在司法认定上存在以下三大问题:第一,传统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不能够合理限定交通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第二,重视事故责任认定,而弱化了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上做实质的判断;第三,交通肇事后逃逸推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实质上是对因果关系的不当推定。本文旨在通过对德国客观归责理论的具体判断规则的研究,在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引入客观归责理论,避免了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适用上存在的不足,以期能够有效地克服司法实践中长期普遍存在的过于依赖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妥做法,试图把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判断从事故责任认定的泥淖中解脱出来。全文约37000字,除引言外,主体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概述。该部分先从理论上阐述了该罪的因果关系,以及理论上界定了该罪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然后归纳了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即多因一果、原因力的大小不同和介入因素多,表明了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得更为复杂。第二部分,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在司法认定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梳理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论述了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即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在适用上存在的不足,从而不能合理限定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范围;第二,司法实践中普遍重视事故责任认定,而弱化了对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作刑法上的实质判断,由于事故责任存在推定责任,以及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与事故的行政责任存在很多区别的地方,在过于依赖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弱化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往往会得出一些荒谬的办案结果;第三,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实质上是对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不当推定,不论是从推定本身的局限性,或者是交通肇事罪本身的犯罪构成要件,这都是不具有合理性的。第三部分,该罪因果关系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对策。首先论证了客观归责理论自身的优越性,它的实际意义主要在过失犯罪领域,重视结果回避可能性和过失实行行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在方法论上能够进行正反两方面的检验。其次,阐述了客观归责理论的三大具体判断规则,以及每个层次设置的下位排除规则。最后论述如何用客观归责理论对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做实质审查,在危险创设层面,审查行为是否遵守了交通规则,进而判断是否能够遵循信赖原则;在危险实现层面,审查违章行为是否在违反的具体交通规则保护目的范围内,遵循交通规则的行为即合法替代行为是否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审查发生的结果是否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效力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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