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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一个产品权利要求的撰写是通过对该产品的结构特征或组成特征的描述来完成,一个方法权利要求应应该通过描述该方法的具体实施步骤或具体操作方式来完成。但是,功能性权利要求则不同,其特征部分不是该产品或方法的具体结构特征或者操作步骤而是该结构或者该步骤在整个发明中的功能和作用。功能性权利要求最先出现在美国,随着科技发展,我国的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一些权利要求撰写人效仿外国专利申请也开始使用功能性权利要求,以期获得更大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然而功能性权利要求对于我国只有三十年历史的专利制度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处理功能性权利要求将对我国的专利现状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我国对功能性权利要求的处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专利授权审查阶段与专利侵权判断阶段对功能性权利要求的理解不同,这严重影响了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性,助长了现实中侵权的发生并增加了解决专利权利纠纷的难度。本文旨在结合当前我国专利具体国情,分析如何处置功能性权利要求,同时借鉴国外的做法,以其提出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建议。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功能性权利要求概述,这一部分从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讲起,引出功能性权利要求,对其功能做了一定的介绍,并对功能性权利要求的概念、使用现状以及我国现存的问题进行论述。第二部分为其他国家的功能性权利要求比较研究。美国是最早出现功能性权利要求的国家,在几十年的时间里通过实践对如何处理功能性权利要求有了一定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欧洲专利公约也对功能性权利要求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一部分还对德国和日本关于功能性权利要求的态度做了一定的介绍,以期通过介绍美国和欧洲以及德国和日本对功能性权利要求的处理办法,总结分析出我过可以借鉴和学习的地方。第三部分为笔者对我国功能性权利要求制度建设的建议,这一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的具体专利现状,借鉴他国做法,对我国功能性权利要求的专利制度建设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首先应该改变我国功能性权利要求不统一的解释立场,改变专利局《审查指南》中关于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解释立场。然后对如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统一功能性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规则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笔者建议细化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