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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国家通过法律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弱势群体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的制度。其援助范围的大小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援助制度是否健全的重要指标之一。我国《法律援助条例》于2003年9月1日施行,其中第一、二章分别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奠定了我国法律援助范围的基调。然而,《法律援助条例》施行十三年来,其滞后性愈加显现。第一、法律援助立法位阶低。这是制约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基础原因:一个通过行政立法方式确立的规范要大量参与与其同一层级的其他机构的关系,其难度不言而喻。如此,即便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也难以保证其得以有效落实,反而是无用之举。第二、法律援助受援对象范围狭窄。一方面,法律援助受援对象的主体条件过严,受援对象只包括公民而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另一方面,法律援助受援对象的经济条件限制过于随机,该标准设定的科学性都令人质疑。第三、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不包括经济案件,而一味排斥对经济案件进行法律援助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第四、行政法律援助范围狭窄。我国行政领域的法律援助存在理念上的误区,行政法律援助的规定常常附属于民事法律援助,寥寥规定,几乎难以自成体系。第五、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狭窄。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增加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但所增加的情形在实践中所占比例十分微小。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国家责任,属于给付行政的范畴。符合条件的受援对象享有获得给付的权利,国家负有给付义务。法律援助的范围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适应社会的紧迫需要:第一、提高立法位阶,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援助法》。第二、扩大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将法人等组织纳入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以法律服务市场价格的最低收费标准、与准受援对象自身的可动用资产相比,科学地重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第三、将经济案件有条件地纳入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以扩大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第四、以负面清单形式规定行政法律援助范围,解决理念误区。第五、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纳入刑事法律援助中应当通知辩护的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