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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我国税收立法工作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在“十二·五”规划中,我国将“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提到了重要的位置上来。在此背景下,笔者以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为主题,将税收法定主义等基础理论与我国现实相结合,力求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立法权划分格局。从我国税收立法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来看,税收立法权的规范还不成熟,税收立法权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还比较分散,这些现象都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究其原因,既包括我国固有的制度本身没有给税收立法权的集中创造良好的内生条件,又包括我国税收立法机关本身立法技术客观不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提出要建立税收立法权适度集中的格局。一方面,通过规范程序的方式限制行政执法部门在税收立法工作中的权力,从而使税收立法权集中到立法机关;另一方面,本着尊重地方实际情况的原则,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组成建立中央与地方的互动联系,在“集中”的同时兼顾“适度”,从而保障中央税收立法权的有效实施。笔者力求通过上述改革建议,将税收立法权真正集中到立法机关,为今后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