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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这一名词进入中国司法实践活动的时间尚不超过10年的历史,不要说普罗大众,就连我这个“老”刑警也是近两年才接触这一新鲜事物。全国公安机关分别于2004年7月、11月开展了打击网络色情和网络赌博的专项行动,针对审理这些案件中遇到的一些法律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两部新的司法解释。笔者有幸参加了这两部司法解释出台前的研讨工作,认识到网络犯罪中证据与大不同于传统犯罪中的证据,萌生了把自己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体会补充到刑事领域电子证据研究中去。虽然研究生课程班也未设类似课程,但在导师悉心指导下,拜读了为数不多的几本相关专著,主要结合实际案例,终成此文。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导论以问题的提出开始,叙述选题背景;通过回顾计算机和网络发展历程,介绍了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产生、发展及带来的电子证据问题;并对现阶段关于电子证据采信、定位以及立法等面临的诸多探究做一简述;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标、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研究目标选定自己经办过的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犯罪中的电子证据:研究方法以分析实际案例为主,兼对有关法律条文立法意图加以剖析;若说本文有创新之处,则在于“从实际中来,到实际中去”,力求研究成果对基层公安司法人员有指导性。 当前理论界关于电子证据的定位没有一家权威之言能一统大家,电子证据规则也竞相出炉,本文第二章将对这些逐一介绍。仔细罗列各种表述之后,不难看出大部分含义相同,因针对的范畴和研究的角度差异造成了“各说各话”的局面。笔者提出自己的倾向性的观点:现阶段电子证据定为传统证据的电子形式。 2004年7月份开始,全国开展了一场清剿网络色情的专项行动。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即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年11号,以下简称“04.11号司法解释”)。网络传黄是怎么回事?出台这一解释的背景是什么?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如何明确了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定性、定位?从中可以领会到哪些关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证明规则要求?本文第三章将结合专项行动中深圳地区的三个案例,分析网络传黄案件中的电子证据问题为主线,同时对上述问题逐一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