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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法损害填补原则的体现,在各国保险法中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在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规定却过于简单,以至于在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保险代位求偿问题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在保险金给付的范围内,获得被保险人对造成事故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实务中越来越多的出现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阻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现象。此时应该如何维护保险人的利益,如何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保险法》仅第61条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给付责任。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弃权,保险人还能否行使代位求偿权或是否应当继续给付保险金,我国没有相关法律予以释明。法院面对此类问题时,对类似甚至几乎相同的案件事实,不同法院的判决迥异。如何解决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影响的问题,本文从厘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前放弃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概念出发,在有效的免责条款导致事前弃权的情形下,通过论述学者观点,借鉴国外的司法判决,总结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最后引用我国法院判决,对判决理由作出评析,并对司法实践及立法中此类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概念以及能够导致事前弃权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在对事前弃权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概念厘清的前提下指出免责条款有效时将导致事前弃权,才会影响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是解决弃权行为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影响的前提和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影响的已有学说,其中主要包括损害期待权说,损害防止义务说,告知义务或危险增加说等三种观点。笔者在介绍以往不同学说观点的同时,评析了各个学说的合理性。第三部分借鉴了域外司法实践。通过引用美国司法判例,日本及台湾地区法院判决,分别总结被保险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保险人能否或如何行使代位权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美国法院认为被保险人事前弃权时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而合同订立前的弃权行为则适用告知义务;日本最高裁和地裁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有着不同的看法;台湾地区法院认为在保险人已知免责条款存在时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第四部分描述了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并对我国司法实践和立法提出一些建议。通过分析我国法院判决,指出不同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截然不同。如何规范司法实践,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认为合同订立前的弃权行为适用告知义务的规定,合同订立后的弃权行为适用通知义务的规定,当弃权行为属于商业惯例时保险人不能免除保险给付责任。提出司法建议的同时,笔者在文章最后提出了在《保险法》中增订事前弃权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影响的条款,以期促进立法中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