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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的我们在追求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忽略了其带来的大量“后遗症”,由于我国之前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导致了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的局面,大范围的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民众的身体健康,而且由于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严重问题也日益增多,重污染企业的员工因污染染病死亡的案例多不胜数,这样的现实情况,使得公众和国家再一次的将目光放到了环境保护上来,除了中央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方向指导之外,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治理,需要找准污染源头,在源头上遏制,那么这时就需要企业积极自觉的回应国家政策,从自身上找原因,企业自觉履行环保义务,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环境不受到破坏,另一方面同样也保证了企业自身的长久发展,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就是保护环境的一个很好的方法,不单单为企业自身的问题源头找到了可寻的数据证据,同时也为国家对环境问题引导方向提供了参考。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较为特殊,导致终极控制人“汲取”私益的情况普遍发生。另外,我国特殊的国有企业改革经历,致使我国终极控制人属性为国有上市公司在行业中占据了很大比例,这说明我国情况与国外大有不同,使得我国的终极控制人对信息披露方面有着不一样的决策,这为研究环境信息披露提供了一个新的角度。基于以上的制度背景和我国的实践需要,本文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本文选取重污染行业中上市公司2015-2017年的3年数据作为样本进行分析,对社会责任年报进行收集分析,构建Tobit模型进行回归验证,对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现金流权、两权分离程度和终极控制人属性进行相关性验证和回归分析,最终形成的主要研究结论与启示如下:1我国的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水平程度处于较低的水平上,且披露内容都较为简单,所以应该加强这方面法律的建设以及提高对其内容的披露要求,使得企业在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方面能够更加的主动。2终极控制人控制权越大,对于企业长远发展也就越关心,将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是企业对环境责任进行负责任的表现,对外树立企业形象,吸引投资者的目光有着很好的效果。3终极控制人现金流权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呈负相关,终极控制人的现金流权越大,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矛盾也就越小,越容易为了获取当前利益而放弃承担高额成本的环境责任,需要我们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内部监控体系,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同时可以建立风险预警系统,提高企业应激能力。4终极控制股东为国有的企业,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是高于非国有企业,并且两者之间的信息质量差距较大,所以应大力促进我国特殊背景下的终极控制人行为约束机制的建立,并引导国有企业做好行业“领头羊”,遵循国家政策方向,引导整体行业向正确的方向行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