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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破产中主要解决的是跨国破产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而跨国破产对国际私法来说主要是管辖权问题和域外效力问题,这与跨国破产的基本问题虽出于共同的目的,但远水解不了近火。随着跨国破产案例的日益增多,跨国破产债权人的弱势地位愈加明显,对于跨国破产债权人的保护并不能专情于跨国破产的管辖权和域外效力这两方面,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从跨国破产债权人保护本身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本文考察了目前跨国破产债权人保护的立法成果,并分析跨国破产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的实体问题,对跨国破产债权人保护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主要分以下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的切入点是源于跨国破产债权人保护在法理基础研究上的不成熟,因此我们需要从跨国破产的基本概念进行入手,对跨国破产和跨国破产债权进行定义;界定跨国破产财产的范围;另外,跨国破产不同于内国的破产,本文在第一部分还介绍了它在债权人保护方面特殊的价值取向。第二部分分别考察了有关跨国破产债权人保护的国内立法和国际上的立法成果;并关注最近出现的跨国破产案例,从中总结出跨国破产协议的新发展状况以及跨国破产协议在立法困难的情况下带来的福音;通过以上的分析为下文中跨国破产债权人保护的立法建议部分做理论铺垫。第三部分首先从跨国破产债务人对破产债权人进行的欺诈性侵害行为进行分析;然后基于破产财产的考虑,对破产管理人制度中存在的不足进行论述;最后从跨国破产债权人之间的地域差异出发,分析了实践中外国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特殊问题。第四部分的论述是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对跨国破产债权人保护提出一些建议。因为跨国破产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的协商与合作,因此要促进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之间的良性互动;指出跨国破产协议对目前解决跨国破产中相关问题的重要作用;然后针对文章第三部分跨国破产债权人保护的缺漏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