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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先后形成了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作为三代领导集体核心的代表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都审时度势,对法制问题做过探讨和论述。本文通过对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特点、形成的历史背景、历史作用及三者前后相继关系的论述和分析,展示一个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较为清晰的脉络,从中我们发现,这是一个艰辛曲折的历程,这其中有成功也有失误,是中国从人治到法治的治国方略的转变过程。 毛泽东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实际结合起来,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行了开拓性、奠基性的探索,为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其法制思想比较零散,有些思想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基本上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做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特别是继承和发展毛泽东的法制思想,在深刻总结国内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适应国际环境、时代特征和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对法制建设做出系统设计。其思想极其丰富、系统,精髓就是法治,这为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奠定了重要基础,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具有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历史作用。 江泽民深刻领会和把握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精髓,勇于吸收和借鉴古今中外的治国经验,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且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论述。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同时解决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社会主义国家如何治理的问题,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