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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法院的特色制度之一,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司法实践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定位并不明晰,导致“判而不审”的现象时有发生,违背现代司法公正原则。对此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给予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废、改密切的关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要求,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中也明确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措施进行了规划。本文通过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弊端,在遵循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原则下提出审判委员会职责的转变方向,进而在其职责转变的基础上进行相关制度的建构。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回顾。对审判委员会从诞生至今各个阶段的发展过程及承担的主要职责进行阐述,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以及存在的价值。第二部分是对现行审判委员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在立法上存在的空白和缺陷,导致审判委员会职能的异化、讨论案件的范围模糊不清;“审判分离”的办案模式易导致司法不公;组织机构行政化色彩强烈;制度的运行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等方面。第三部分是对审判委员会的职责转变定位。首先是讨论案件的职能。取消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权力,其讨论案件结果对于合议庭只具有参考意见,而没有必须执行的效力。案件的责任由作出裁判的合议庭或主审法官承担。其次是应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总结审判经验的职能上。最后是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能,注重对审判文化和审判管理的建设,加强法院外部和内部之间的工作交流等。第四部分是基于审判委员会职责的转变而提出的相应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事先过滤机制,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工作规则,优化审判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建立对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的监督机制。总体而言,审判委员会制度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终将会被取消,但目前仍具有存在的价值,对其进行改革完善使之适应当前司法改革的环境发挥出最大功能是最好的选择。本文指出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改革措施,使之更好地适应司法改革的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