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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间的技术竞争越来越白热化,知识产权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凸显出来。技术间的相互合作与发展,也催生了标准技术与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技术相结合,“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一流企业卖标准”的提法也成为流行的理念。本文第一部章介绍了标准以及标准化的概念和分类,以及标准化工作的作用。笔者从词源学角度入手,列举了经典的有关标准和标准化的定义。结合本文的选题角度,概括了本文中论证的标准的准确内涵——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又可以分为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文中对这种标准的分类方式进行了介绍和举例,以便更好的了解本文的观点。第二章论证了标准与专利之间的关系。论证过程从标准的公益性与专利的私有属性入手,指出:在传统观念中,标准技术与专利是两个在性质上完全相悖的概念:技术标准则具有通用、成熟、无偿使用、广泛使用的特点;专利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标准组织在制定技术标准的时候也倾向于选择通用性技术。随着技术的发展,在制定标准技术时,标准组织没有现成的通用技术可采用;而发明者们在这时都具有了非常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样便出现了标准技术与专利之间的冲突问题。要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标准组织在这个领域内别无选择地必须与专利权人谈判,将专利技术采集为技术标准。专利权人在独占专利时,享有对该专利权的垄断利益;而标准组织在制定技术标准的时候必须要协调企业间的利益,同时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标准背后的公共利益属性与专利之间的私有属性之间这种明显的冲突,只有两者通过协商才能解决。但如果进一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其实二者在其终极目的和功能上具有高度的一致胜,它们都在追求同样的目的,即促进社会进步,增加社会财富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只不过这两种制度在追求这一目标和实现这一功能时选择了不同的路径,真可谓是殊途同归。第三章则介绍了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中专利信息披露政策的概述,以及两个经典案例——Rambus案件和DELL案件。专利信息披露则是指代表公共利益的标准组织为防止部分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技术控制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而要求其向标准组织披露其拥有的专利技术的有关信息,以供标准化组织及其成员在选定技术标准时给予全面的考虑。专利信息披露制度现在已经成为标准组织专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两个典型案件对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中专利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具有推动性的意义。通过对两个案件的介绍和综合分析,指出了在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中制定专利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第四章着重论述了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中专利披露制度的演变过程。标准组织中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很完善的,它的发展经历了免费许可模式、RAND模式、EX Ante RAND模式,并在发展过程中日渐完善。文中通过国际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中的具体规定来体现各种模式。其中RAND模式在该制度的中起到关键作用,但是也存在其局限性。Ex Ante RAND模式是一种新兴的模式,这种模式的构建解决了RAND模式中对专利信息披露以及专利许可使用中“合理、非歧视”的困境。第五章是对我国技术标准领域专利信息披露原则的定位和建议。我国在标准组织的制度建设中正处于摸索阶段,标准组织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也逐渐的进入公众的视野。该章从我国标准组织专利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入手,考虑了我国制定与国际接轨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因素和重要性,提出了符合我国利益的制度构建。在制度构建中,笔者建议在标准本身的制定上宜采取事前披露原则,而在专利许可问题上则采用“固定许可模式+RAND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