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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粮以民为本”。土地既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又是极其重要的不动产,兼具资源属性和资产属性,是人类赖以建立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大部分,土地依然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是农民的“命根子”。众所周知,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物产丰富,但是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十分有限。由于持续的人口增长和耕地的不断减少,随着市场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用作非农建设用地。因此,农地征收与工业化、城市化相伴而生,农地征收和失地农民的产生是现实需要和经济发展、城市扩张的必然结果。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及其征地实践中的弊端,导致许多不规范的征地行为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现象频繁发生,引发失地农民的强烈不满,造成农民大量上访,激化干群矛盾,有损政府的形象,长此以往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近年来,由于征地制度改革滞后,以及失地农民数量大、征地补偿费偏低等问题,特别是由于安置失地农民路径不宽、失地农民再就业能力差、缺乏基本社会保障等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导致一些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门的弱势群体,有些地方甚至因为不能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土地征收、安置失地农民关系而产生群体性事件,使失地农民问题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成为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难点问题。土地征收涉及国家、用地单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多个权利主体的利益,体现了土地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割与变换。土地征收是任何国家为及时保障公益性项目获取土地所必需的一种行政行为,我国也不例外。在此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各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使被征地者不致因为不规范的征地行为受到过多的影响和损失。虽然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主要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但任何部门法之间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交叉和渗透的,一些行政法律规定无不受到民法理论的影响或支持。民事法律特别是物权法律理论的不断成熟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不仅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而且也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证。《物权法》颁布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征收补偿既是理论需要又是实践需要。在理论上,土地所有权的征收已不能消灭土地上存在的作为独立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上,如不征收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失地农民的经济状况相比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会显著恶化。在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下,失地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为此应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独立征收客体。土地征收权,作为公权的一种,在与土地承包权这种私权相碰撞时,明显致私权于弱势地位。如何限制和规范土地征收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其冲击,进而保护农民群体的利益,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主要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这一角度出发,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征收的客体,农村土地征收的法律结构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形下的征收补偿对象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针对当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独立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个体农民的意志未得到尊重,征收补偿标准低和土地承包权人利益受损等问题,运用比较的方法、规范分析的方法、多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和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独立补偿问题的成因,并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中国的具体实际,提出严格农地征收条件,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土地征收争议仲裁制度,构建多元征地补偿方式和加快制定农地征收法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独立补偿制度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