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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个体道德自由权,从而使道德教育具有起码的道德性是道德教育的正当性追求。促使个体社会化,从而为维系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服务是道德教育的有效性追求。人是道德的创造者和道德存在的重要目的,尊重个体道德自由权的正当性追求理应成为道德教育的重要追求。国家虽然是个人的集合体,但是它不是个人意志的简单集合,它一旦形成就会有自己的独特诉求,忽视国家诉求的道德教育很容易瓦解支撑共同体的统一价值观,促使个体社会化的有效性追求也应成为道德教育的重要追求。正当性追求立足于个人,有效性追求立足于社会,它们之间时常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只有基于基础性权力之上,道德教育才能消解这些矛盾和冲突,才能在正当与有效之间求得平衡。但是,我国现实中的道德教育既不正当也不有效。为防止价值虚无主义的产生,提高道德教育实效,国家要勇于教育,勇于向个体提出道德要求。但这种道德要求不能是专断性的,否则将侵犯个体道德自由权。为防止国家提出的道德要求是专断性的,有必要使国家行使的权力主要是基础性的而非专断性的。而要使国家行使的权力主要是基础性的而非专断性的,道德教育行政管理有必要从统治走向治理,冉从治理走向协商治理。“重叠共识”的“重叠共识”是道德教育行政管理走向协商治理最为合理的思路。国家提出的道德要求即便是成年人通过协商治理达成的共识,也不能采用不正当方式要求学生遵循。不正当会导致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奴役或欺骗。走向协商,道德教育不仅能够正当地对待学生,也能落实国家提出的道德要求,提高道德教育实效。协商要想顺利实施,个体需要相应的协商品质。个体并不会天然具备这些品质,因此,我们还要开展为了协商的道德教育。协商品质以及协商所能够达成的共识都只是一些普遍性的道德伦理要求,是一些基准道德。这些基准道德并不能帮助个体解决个人的美善生活问题,使个人有安身立命之感。为帮助个体过上美善生活,我们还需要重视美善德育。“温和化的极端至善的美善德育”是既正当又有效的美善德育,是我们所需要的美善德育。施特劳斯学派的美善德育思想及其通识教育实践,虽然对我国道德教育产生了一些积极影响,但是不正当也不有效,我们需要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