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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中关键词竞价排名问题是商标法领域的热点问题。其之所以备受瞩目,是因为传统商标侵权责任构成业已无法满足解决互联网商标侵权纠纷的实际需要。商标脱离产品独立存在于网络空间,从正面界定商标的权利范围进而判断侵权无疑是困难的,因此我们更加需要对商标侵权责任构成要素做定性分析以解决实际问题。对于“使用”要件,无论我国学术论文还是司法裁判都较为支持“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本文在梳理美国“商标使用”标准兴起背景与论战焦点的基础上,认为该理论并不适合我国司法实践,一方面是因为盲目采用该理论而导致裁判中“使用”与“混淆”之间循环论证的逻辑问题,另一方面商标侵权认定不应当局限于基于利用意思的使用行为,还应当包括基于破坏意思的使用行为。对于“混淆”要件,我国法院已有初始兴趣混淆侵权判决,然而商标权的合理保护并非取决于其保护范围的广度,而在于混淆能否作为权利人财产损失的合理推定上,换言之,混淆仅仅是商标权人财产损失的初步证据。只有售中混淆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权利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是必然或极有可能获得的,进而获取赔偿。竞价排名行为虽然造成权利人潜在交易机会的丧失,但这种损失并非必然获得利益。鉴于我国侵权法采用损害赔偿与损害预防并存的“大侵权”模式,竞价排名行为虽未造成售中混淆,但确已割裂了商标法所保护的“企业——标志——商品”之间的显著性关系,影响到原商标功能的实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混淆”要件应当在不同的民事责任类型下分野。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搜索引擎原理与关键词竞价排名的操作流程。通过图示,展现目前我国竞价排名服务的乱象。第二部分:中美司法判例比较分析。通过分析大众搬场案、八百客案、谷歌案等中美代表性案件判决书,反映我国判决论证略显不充分,对构成要件要素论证标准稍显主观且不统一。第三部分:商标侵权责任构成的“使用”要素。主要包括,“商标使用”概念混乱的原因,“商标使用”标准兴起背景与论战焦点,我国“商标使用”标准的不足以及确立“在商业中使用”标准。第四部分:商标侵权责任构成的“混淆”要素。通过对“商标损害”的分析,提出“混淆仅是商标权人财产损失的原始推定”,只有售中混淆才能引起损害赔偿责任。竞价排名行为引起的潜在交易机会丧失并不能充分论证因之而损失的财产利益本必然由权利人获取,但该行为因割裂了商标显著性联系应当科责停止。故此,混淆在“大侵权”背景下,应当根据具体民事责任类型做不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