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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的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所负有的明确说明义务。该义务是否得到适当履行,直接关系到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以及投保人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往往成为保险合同诉讼争议的焦点。基于该义务的重要性,本文对我国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解构,深入分析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履行标准,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文章第一部分评述了我国1995年以来各个层次法律文件中关于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义务的相关规定,通过对比体会我国保险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义务规则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同时指出2009年《保险法》修正案关于该规则的规定虽然更为明确具体,但仍然没有对责任免除条款的范畴进行界定,也没有根本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义务履行标准方面的困惑。该部分还提出了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则适用所存在的问题,包括:保险信息不对称,投保容易理赔难;责任免除条款的印制不能达到足以引人注意的效果;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即责任免除条款的范畴)不明确;保险人逐渐摆脱举证困境,投保人形势转为不利。 文章第二部分就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一般理论进行评析,论述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三大理论基础:最大诚信原则、对价衡平说和信息不对称理论。 文章第三部分分析了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认为责任免除条款应包括除外责任条款、合同生效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解除权条款,以及免赔率(额)条款。 文章第四部分详细论述了责任免除条款的履行标准,提出履行对象除投保人之外,还应包括保险标的转让后进行保单批改的受让人;履行的时间应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并建议要求保险人将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设置在投保单之中,在投保人签署投保单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以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履行方式可以是书面说明,也可以是口头说明,并且应当是积极主动自发式的说明而非被动说明;履行程度应作到通俗易懂,达到使投保人知晓并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具体内容、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效果。 文章第五部分则分析了违反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义务的法律效果,剖析不产生效力与无效的差别,并提出不可保风险、责任免除特约条款、续保的责任免除条款和法定免责条款属于例外情形,即使未作说明,也不发生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后果;文章第六部分评价了2009年《保险法》修正案的改进与不足,并提出完善我国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义务规则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