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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是指,一定区域内多种多样的活有机体(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有规律地结合在一起的总称。它是对自然界生态平衡规律的一个简明科学的概括。在当今社会,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三大价值即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人文价值。随着实践的发展,生物多样性的未知潜力将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机遇。可以说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为此,国际社会欲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与秩序,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到《生物多样性公约》再到《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等国际性法律文件的生效,便体现了国际社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注。尽管这些公约/议定书本身存有缺陷或不足,在执行过程中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但公约/议定书毕竟提供了全球范围内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范本。而各国基于法律所具的内在秉性——强制性与保障性,也纷纷通过立法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路漫漫其修远兮”,公约/议定书项下的条款还需要各国通过国内立法予以履行。中国复杂的自然条件孕育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对全球生态环境建设和改善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人口急剧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生物资源面临严重威胁。为此,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其中包括制定了一系列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众所周知,法律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最为重要、最为有效的手段,但我国现有的一系列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法律法规,还远不能满足现阶段生物资源保护的要求,而且执法部门的执法也存在诸多问题,使原本就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又得不到全面有效执行。因此,本文在分析、评价与比较国际社会、发达国家及我国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对策,即立足国情、放眼世界,更多地学习和借鉴国外生物多样性立法和执法的先进经验,制定一套完善又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体制并在国际法的层面,加强国际公约的履行与合作,以满足市场经济体系中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