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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东西方文化的交织,我国民众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发生巨大转变,导致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闪婚闪离、快速复婚的冲动型离婚现象严重,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家事审判工作改革试点以来,四川、浙江、山东、上海等多地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创新性的采用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取得良好成效。但同时,司法机关创设离婚限制性条件、干预公民离婚自由的权限也遭受到质疑。目前,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完结,经过两年的探索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日趋完善,该制度是否应当纳入立法亟待探讨。然而学界对该制度的研究相对偏少,内容相似度较高,目前国内专门针对离婚冷静期的学术性文章不足五篇。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离婚冷静期制度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以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部分法院改革试点基本情况进行分析,从诉讼离婚冷静期的提出背景、立法争议以及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几个方面进行探讨,进而提出我国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构想。本文正文共计29000多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提出背景。该部分主要对我国离婚现状和成因进行分析,以数据分析的方式得出当前社会冲动离婚现象严重的结论,为该制度的出台奠定现实基础。第二部分,诉讼离婚冷静期的立法争议。该部分对离婚冷静期与离婚自由的博弈、离婚冷静期与案件审限的界定、离婚冷静期与诉前调解制度的重合以及离婚冷静期与六个月等待期的冲突四个试点过程当中颇具争议的问题作出回应,为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台减少障碍。第三部分,我国诉讼离婚冷静期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该部分对我国诉讼离婚冷静期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其必要性包括降低冲动离婚率、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提升公众的婚姻信心三方面。可行性包括试点法院成效良好、域外成熟经验可借鉴、弥补现行离婚法的不足三方面。第四部分,我国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构想。该部分针对现行离婚法的不足,结合部分法院改革试点经验以及域外立法规定,对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从启动程序、期限设置、具体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等方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