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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人口是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活动,中外各国和地区都对其进行严厉的打击。有关拐卖人口的活动可以追溯到奴隶社会时期,但当时对拐卖人口活动的态度与如今大不相同。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拐卖人口行为的态度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拐卖人口罪,为实践中打击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其后,为了适应打击现实中日益猖獗的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不断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相关法律文件出台。然而,我国1997年刑法取消了拐卖人口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取而代之,这与现实中重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是相适应的,但是也留下了若干缺憾。本文第一章通过对我国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立法沿革以及国外有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法律的考察,探析中外在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中所体现出的相同之处以及差异。力求寻找出一条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规律。第二章从理论上探讨了有关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几个争议问题。主要有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侵害的法益究竟是什么,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对象是否有特殊的限制,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的标准。对于这些争议问题的探讨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并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三章主要是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认定与处罚。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借介绍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区别,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区别,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罪和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在准确认定犯罪的基础上,研究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若干加重处罚情节的适用,以求为司法适用提供合理的理论基础。第四章通过揭示我国现有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缺陷,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缺陷主要在于对犯罪对象做了不合理的限制,笔者认为应当修改为拐卖人口罪,并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加重处罚,以适应实践中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要求。为了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及时解救被害人,笔者认为应当将从宽情节法定化。笔者通过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有关问题的探析,希望对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与处罚,以及未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完善尽自己的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