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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理、时代、社会等因素,广东较早的接触了西方社会,在许多史料中,广东地区的案件也占了很大一部分。因此本文着重研究了广东早期现代化中的涉外刑事案件,即1689年到鸦片战争前夕的刑事案件。立足于广东,从早期现代化中发生的一些涉外刑事案件出发,研究案例的特点,从而深入研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本文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涉外刑事案件分析。这部分主要是分析案件本身的特点,一部分是分析案件的冲突,另一部分是分析案例的认同。1689年到鸦片战争前期,在广东地区发生的大部分涉外案件体现了各种冲突,本文主要归纳了以下四个方面主要的冲突:对案件事实描述的冲突、适用“一命一抵”原则时体现的冲突、适用“连带责任”时产生的冲突、中西方在程序方面产生的冲突。事实描述方面以典型的“林维喜案”为例,从中西方作者的著作里对于本案的阐述中研究中西方对于案件本身的事实描述中所产生的冲突和差异;“一命一抵”和“连带责任”原则是中国人千百年来坚信的真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但“一命一抵”和“连带责任”原则在古代中国是一种扩大化的含义,这与西方人的理解有差异,因此涉外案件中表现出了许多冲突。中国自古以来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力轻权利,审理案件时,很多情况是依靠行政的力量及宗法伦理判断。这与西方社会重视程序,崇尚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观念是不一致的,所以在程序方面也产生了很多冲突。
虽然有许多案件是有一定的冲突,但实际上也有很多涉外案件并没有产生冲突,双方都达到了一致,都表示了认同,这样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因此,可以看得出,中西双方在法律方面是有一定的相同之处的,对很多事件或规则是共同认可的。
第二部分是分析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这一部分根据前面对于案件冲突的分析,来分析中西方在法律文化方面的差异。而中西法文化的差异正是产生案件冲突的根本原因。这部分主要分三个方面阐述:外交利益冲突的产生、权力与权利的冲突、等级与正义的冲突。由于中西法律观念的不同导致了外交利益冲突的产生,在权力与权利、等级与正义方面中西方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法本位观念的差异。由于这些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使中西方在处理涉外案件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冲突。因此,法律文化的冲突导致了案件冲突。
第三部分是中西法律文化的暗合。从那些双方都表示认同的案件中可以看得出,中西法律文化所表现的不仅仅是冲突,也有一部分是暗合的,人类文明是有一个共同的基础的。关于法律文化暗合部分主要阐述了两点:个人权益保护、厌恶诉讼心理。西方对于权利的追求与重视是尽人皆知的,但中国人也是从来没有放弃对于权利的追求的,即中国人是有争取权利的意识的;同时厌恶诉讼心理也是中西方共有的一种法律传统。正是由于这些法律文化的相通,涉外案件中才没有只表现为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