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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行无常,风波难免。无论在世界上哪个国家和地区,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总是难以避免。考虑到突发事件的紧迫性和复杂性,要在一定时间内稳定社会秩序,消除紧急状态,物资的供应和保障至关重要,在有紧迫需要的时候往往要“取资于民”。在紧急状态下要在短时间内将公共系统的能力发挥至最大化,一般而言,政府首先动用应急物资储备作为相对稳定的托底保障。但突发事件的规模难以预测,且受制于政府预算等因素,事前的物资储备规模有限,与现实需求之间往往存在缺口。在发生较大规模的突发事件后,仅仅依靠物资储备无法满足应急处置的需要,此时有必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拓宽应急物资的供给渠道。面向公民个人和单位的行政应急征用是一种高效且具有可行性的物资筹集措施。在实施征用的过程中公权力的扩张必然会相应地导致私权利收缩,其法理基础主要在于国家紧急权理论。对于被征用主体作出的特殊牺牲,在应急处置完成后,行政机关有必要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常态下国家公法为公权和私权之间划定了界限,而突发事件挑战着法的安定性,非常态下这一界限有必要通过应急法律规范作出调整。对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和应急性原则的回应正是行政应急征用及补偿的立法逻辑所在。不同于常态下的行政征用行为,应急征用在适用场景、受法律规制的程度以及程序方面都存在特殊之处,因而法律的规制也应当更具有针对性。同时,针对不同的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的对象因事、因地而异。针对其中较为特殊的几类征用对象,有必要在立法时加以特殊规定,从而实现公平补偿。本文对我国行政应急征用补偿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分别梳理和归纳了国家层面的十四部法律法规、两部应急预案和地方层面的十八部地方性法规、五部地方政府规章、五部地方工作文件中涉及应急征用及补偿的规定,对我国行政应急征用补偿制度进行了立法位阶上的形式分析和征用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范围等问题的内容分析。其次,选取司法实践中涉及应急征用补偿的典型案例,并提取地方的有益经验,对现行制度下我国应急征用补偿的实践状况进行考察。通过对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可见,当前我国立法层面上存在着补偿义务承担主体不明确、补偿标准模糊、补偿范围狭窄、方式单一、补偿期限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立法上的缺憾使得行政机关行使应急征用权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甚至滋生了对应急征用权的不当行使,对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在应急征用补偿的实施环节,征用主体对事后补偿重视不足、程序性规定被征用机关选择性忽视的问题屡见不鲜,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作出特殊牺牲的被征用主体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补偿,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引发了许多矛盾与冲突。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和我国应急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具体而言,应当以基本法和单行法并举的方式作为规制行政应急补偿的宏观思路,并结合我国国情与域外有益经验,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特定领域的单行法中进行微观构建,其一,明确补偿义务主体责权的划分;其二,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事前协议确定补偿标准。在缺乏事前协议时,参考被征用对象的市场价格、使用状况或引入中介机构评估,设置合理的补偿标准;其三,以货币补偿为主,发展政策性优惠措施、精神奖励等多样化的补偿方式;其四,在实践中进行充分的灾前调研和周全的规划,并在立法中规范应急征用及补偿程序;其五,确立征用补偿的监督核查机制,保护应急征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经历了数次重大突发事件。一方面,这是暴露问题的过程。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乱象”不断提醒着我们当前应急管理的短板何在、应急征用补偿的问题何在。另一方面,这是积累经验的机会。只有在一次次的“撞击-反应”中反思我国应急管理领域的立法和实践,才能备豫不虞,临危不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