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是从律师职业入手研究律师权利的。在写作过程中遵照从一般到个别、从抽象到具体的原则,首先对律师及律师职业进行了重新认识,继而阐述了律师权利的定义、律师权利的正当性及律师权利的特征等基本问题,在建构起律师权利体系的基础上,对律师的具体权利进行了详细探讨,最后回到对我国律师权利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律师权利立法的设想,并对律师权利的救济问题作了论述。写作的主要目有二:第一,从权利的角度审视律师和律师职业,意图修正人们习以为常的简单地以“好”与“坏”来评判律师的评价标准,使律师从承担得过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负担的重压下解脱出来,以真面目示人:律师既不是圣人,也不是妖魔;律师既是义务的承担者,又是享有权利的法律职业者;第二,廓清律师权利的基本理论问题,构建完整的律师权利体系,为完善我国的律师权利立法提供理论支撑。文章共分8章。第1章为绪论,第2-7章为正文。文末附有结束语。第1章绪论部分概括地描述了选题的依据,对收集和参考的中外文献进行了综述,并对写作方法和论文创新之处作了简明扼要地介绍。第2章为“对律师及律师职业的再认识”。在吸收现存律师概念的的合理内容基础上,对律师概念注入了权利的因素,将律师界定为: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其参加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职业具有五个基本特征:独立性、法律性、服务性、专业性和自律性。其中独立性为其根本特征。要使律师要真正实现独立,除了具备制度性条件和必须的政治、业务素质外,还必须赋予律师以充分的权利。第3章是“律师权利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首先阐述了律师的权利的概念,在该概念统领下对律师权利的范围进行了重新认识。在此基础上,对律师权利的正当性问题、律师权利的特征、律师权利的功能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由于律师权利是一个集合体,不能用某一法学领域现成的权利分类方法来进行分类,以构建律师权利体系,所以,在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鉴“类型”构建的方法构建了律师权利的体系,即“执业权利——非执业权利”体系。第2章和第3章论述的是律师权利的基本理论问题,可称为论文的总论,以下各章即为分论。第4章论述的是律师在各种执行领域均享有的权利,包括业务发展权、拒绝代理(辩护权)、获取报酬权、保守职业秘密权、职业豁免权等。第5章论述的是律师在特定执业领域享有而在其它执业领域不享有的执业权利。由于律师在刑事诉讼领域的执业具有典型性,存在的问题也较多,所以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在世界范围内,律师的非诉讼业务方兴未艾,对于律师在非诉讼领域的权利进行了特别论述。笔者认为不仅传统的律师一般职业权利应当延伸到律师的非诉讼领域,而且律师在非诉讼中还应享有两项重要的权利:调查权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权。第4章和第5章的内容,合称为律师的执业权利。在论述时,特别注意了内容的详略问题。对于人们认识较为一致的具体权利,只为满足论文结构完整性的需要,仅作简单的介绍,而对于被人们忽视或者存在争论的具体权利问题进行了详细地论述。第6章是“律师的非执业权利”。学者们在论述律师权利时往往认为律师权利就是指律师的执业权利,所以殊少涉及律师的非执业权利。本文所述律师的非执业权利特指律师在行业管理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行业自治和行政管理“两结合”的律师管理模式,所以律师的律师的非执业权利包括行业自治和行政管理中享有的权利。律师在行业自治中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批评建议权、福利享受权和申诉权等权利,律师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享有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执业受保障权和行政救济权等权利。律师的非执业权利是律师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所以对于律师而言也至关重要。律师享有的执业权利和非执业权利合起来才是完整的律师权利。第7章是“我国律师权利的立法完善、保障及救济”。重点阐述了我国律师的权利现状和权利完善。这是文章的起点和归宿。我国学者将我国的律师现状总结为“十难”,这既是对律师职业现状的真实写照,也是对律师权利状况的真实反映。尽管随时间的推移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这些状况有了改观,但我国律师权利仍然存在权利供给不足、权利实现缺乏保障和律师权利滥用并存的现象。所以,必须对律师权利进行扩充,将律师应当享有的执业权利赋予律师,同时取消对律师权利的不当限制,完善已有的律师权利。律师权利要得以实现,必须建立和完善律师行业管理、律师保险、税收管理等体制,同时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利提供保障。律师权利的实现必然意味着对受到侵犯的律师权利予以救济。对于律师的实体权利,律师可以通过与其它实体权利相同的救济方法寻求救济。对于受到侵犯的律师的程序权利,应以程序的非正当性为由,将程序“推倒重来”,同时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以实现对律师程序权利的有效救济。文末附有结束语。对文章的论点进行了简单地总结,并指出了文章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