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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说明,相对于人治或法治,德治并不能作为主导性的国家治理方式而起作用,德治内在于人治或法治这两种治国主导模式当中,以促成人治或法治目标的实现;法治与德治能够统一而且必须统一。 文章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说明了法治与德治的本质意蕴;第二部分,论述了法治与德治统一的内在根据;第三部分,具体考察了法治与德治统一的社会诉求;第四部分,深入探究了法治与德治统一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