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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发成熟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正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和社会的运作模式,在带来更多便利的同时也潜伏着更大的风险。网络广告在拓宽我们信息获取渠道的同时,掺杂其中的虚假信息则会给社会经济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近年来频发的网络竞价排名广告欺诈和虚假宣传案件表明,只有施重拳对网络虚假广告进行整治,才能还网络和现实社会一片净土。鉴于网络平台作为传播途径且能造成危害性成倍数增大的严重后果,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并完善规制路径可以有效打击网络虚假广告及相关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虚假广告网络平台承担刑事责任有其正当性。首先,网络平台正成为网络虚假广告的重灾区,网络平台帮助行为的危害性已经远高于实行行为,创设了刑法所不容许的法益侵害后果,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次,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破坏了在网络时代产生的诸如网络安全管理等新型集体法益,违反了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部分行为亦有构成共犯理论下帮助犯罪的可能。因此,网络平台刑法规制有其充分的现实和理论依据。虽然虚假广告罪与《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能够对网络虚假广告规制起到积极效果,但针对网络平台的规制仍显不足与混乱,存在着应对网络异化解释不足、认定细化不够等问题,产生了诸如同案不同判、刑法介入缺失等现实问题。因而应采类型化思维,从规制模式、责任主体、出入罪标准等方面完善虚假广告网络平台的刑法规制:对独立发布型虚假广告网络平台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偿协助型虚假广告平台根据具体行为样态和被帮助者构成犯罪与否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无偿协助型虚假广告网络平台拒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予以规制。同时,在出罪入罪标准上,应该对诸如情节严重的认定,期待可能性等阻却事由的适用等问题进行补充解释,并以明确行刑规制界限为前提细化完善追诉标准,从而更为系统全面地解决虚假广告网络平台的刑法规制路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