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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我国众多市场融资方式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它与注册基金相伴发展。作为一种投资方式,最近几年私募基金以极快的速度反展,据最新的报告显示,私募基金的规模已经接近9000亿规模。由于其一定程度的监管豁免促使其市场影响度甚至超出注册基金。当前,我国产业创新的资金需求、金融体系的多层次构建和境外巨头基金公司的大兵压境再次让决策层和市场看到私募基金作为金融工具的巨大能量。但随着私募基金规模的逐渐壮大,其积累的问题逐渐凸现,时至今日,我国尚未对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进行系统立法。甚至我国学界对私募基金的基本特征都还没有清楚的认识。至于私募基金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发行规则?私募基金下的基本法律关系属性以及基金管理人应该对投资者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我国学界目前还没有进行充分的讨论。基于此,笔者主要通过比较和历史的方法对私募基金的法律含义、基本特征、私募发行规则、私募基金基本法律关系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责任问题进行讨论。本文首先对私募基金的法律意义和基本特征进行界定。其次;对美国私募发行制度进行讨论,并就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立法建议。最后,笔者一方面在理论上较为系统的研究了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现行立法缺陷提出了若干改进意见,以期我国的私募基金立法早日建立起以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为核心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除引言外和结语,本文由三章构成。本文第一章首先分析了私募基金的法律意义,即在一定范围或面向特定市场受众,以私募的方式募集成立,利用外部管理方式,主要投资于金融证券,追求高收益的高风险集合投资方式,并将其与相关概念和制度进行了比较。私募基金除了是以私募方式设立的外,还具有集合投资、外部管理、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免于注册登记和运作自由等特征,因此,私募基金是诸多特征的综合体。其次,将私募基金与资产管理业务、注册基金、乱集资、非法集资等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最后,对私募基金在国际上的主要法律形式进行了分析,如信托、公司、有限合伙等。本文第二章主要对私募基金的私募发行规则进行讨论并就我国私募基金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本章首先对美国私募发行制度的发展和演变进行梳理和回顾,美国私募发行制度价值目标是利用私募发行的成本优势促进资本的形成,另一方面防止私募发行及于在信息取得和风险承担方面无法实现自我保护的投资者。其次,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的D条例为准对美国私募发行的具体规则进行讨论,并对美国私募发行立法特点进行总结:均衡筹资便利与保护投资者、均衡效率与公平、均衡市场与监管。最后,对我国私募基金中有关私募发行的立法规范进行分析,并就其中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第三章主要讨论私募基金下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所负的责任。在这部分首先对信赖关系和信托关系进行了区分,并指出信赖关系所适用的范围要比信托关系更广,信赖义务本质上是信托义务在非信赖关系上的扩展和延伸,因而在基本精神上与信托义务具有一致性。并且,将信赖关系的衡平法标准作为私募基金基本法律关系判断的依据,进而得出基金经理和基金持有人之间存在信赖关系,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持有人应负有信赖义务的结论。其次,对信赖义务的内涵和种类作了解释和分类,分析了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相互关系,并强调应该同时从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个方面规范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权利。接着,对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问题进一步进行讨论。关于注意义务,由于私募基金所具有的专家理财特点,基金管理人应该负有更高层次的注意义务,并结合投资者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提出由麻州法院所确立的注意义务的基本内容:注意的需要、技能的需要、谨慎的需要。关于忠实义务,重点阐述了三个问题:忠实义务的基本含义、私募基金中利益冲突交易管制模式的选择以及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效果。忠实义务主要包括不冲突规则和图利禁止规则,两条规则有所区别,但实质都是禁止和消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笔者认为我国对私募基金中利益冲突交易进行管制宜采取市场调节、自律监管为主的模式。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法律应赋予基金持有人撤消权,一方面可以更加灵活的处理违法情形,全面保护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以兼顾善意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