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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救援类犯罪在实践中时有发生,但针对此类行为的研究在刑法学界还比较少见。为填补理论空白,文章详细介绍了阻碍救援类犯罪的特点及其因果关系的判断难题。通过对刑法因果关系基本问题的研究,对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相关学说进行系统地分析梳理,根据控制行为论提出新的判断标准,进而合理解决阻碍救援类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判断问题。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即阻碍救援类犯罪概述、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问题、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阻碍救援类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首先,回顾阻碍救援类犯罪行为的理论来源,提出此类犯罪行为的概念,即在客观上存在现实危险的情形下,实施阻碍针对该特定危险的救援,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危害范围的扩大,依现行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次,归纳阻碍救援类犯罪的特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危险状态的现实存在;危险现实化过程中有得到救援的可能;行为人实施了未超出限度的阻碍救援行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认识及控制的可能。最后,指出了由于危险状态并非直接来源于行为人,且其行为以阻止危险现实化过程中的排除因素为限,而并未施加直接危害,因而此类因果关系的判断较之常见犯罪类型更为复杂。第二部分:首先,澄清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目的,即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将刑事责任归咎于某人的行为提供客观依据。其次,限定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其中刑法因果关系之原因包括主观罪过支配下的,施加在行为对象上的行为及其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刑法因果关系之结果乃是作为行为对象的人或物存在状态的改变。最后,由于因果关系只是人们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结果概念本身就隐含着对因果关系的要求。作为犯罪行为与结果间的关系性范畴,刑法因果关系在任何犯罪构成中都不是要件要素。第三部分:首先,对国内外学界在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方面的相关成果进行分析评价,主要包括大陆法系的“条件说”、“原因说”等六种学说,英美法系的“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双层次说”,以及我国学者提出的可划入“归因与归责相互区分”与“对归因与归责不作明确区分”的诸多判断方法。其次,通过梳理“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等几种较有影响力的行为理论,发现控制行为论中的行为概念最为合理,主观罪过应当是行为最核心、最本质的要素。最后,提出控制行为论视阈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即通过考察外在行为,认识行为人的主观内容,确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罪过后,才能据此认定行为是否满足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以及是否合法则地导致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危害结果。第四部分:重申主观罪过的价值,运用控制行为论视阈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标准,解决阻碍救援类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难题。具言之,首先通过客观行为考察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有无认识及控制的能力,确认主观上存在罪过之后,若能从合法则的角度认定其行为使危险现实化过程得不到有效救援,进而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即能认定刑法因果关系及阻碍救援类犯罪的成立。在文章末尾,点明了阻碍救援类犯罪因果关系问题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