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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源头性犯罪类型。近年来,我国非法种植罂粟的情况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国内制造冰毒的犯罪活动却日益猖獗,已经成为我国毒品犯罪中的一大突出问题。随着制造冰毒犯罪大案要案的频发,由此而涉及的相关学理问题也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2009年,公安机关破获了号称“建国以来重庆市最大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涉案的冰毒数量多达1.067吨。在该案的司法处理过程中,犯罪形态的认定问题、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成为引人关注的焦点。本文以“谭A等人制造毒品案”为研究素材,立足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制造毒品罪的规定,结合制造冰毒犯罪的特点,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探讨以上三个问题,为司法实践中类似问题的处理提出相应意见。全文约三万字,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简要介绍冰毒知识及其制造原理,并通过相关数据分析我国制造冰毒犯罪的现状,阐述本文的选材原因及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为案例概况。着重介绍案由、基本案情,以及案件处理结果,并简要说明问题,提出案件的三个争议焦点。第三部分探讨了制造毒品罪既遂标准的确定。首先介绍制造毒品罪既遂标准的三种主要分歧意见。然后在对“制造”的内涵、行为犯的有关理论加以明晰的基础上客观评价各种观点,并由此得出制造毒品罪既遂标准之我见,阐释支持制出说的理由。最后进一步分析制造冰毒犯罪的既遂表现,对本案的犯罪形态进行具体认定。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了毒品制造者主观明知的推定。在比较毒品犯罪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两种分歧意见后,对“明知”和“推定”的内涵,以及刑事推定的依据进行深入剖析,提出可以对制造毒品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进行推定。最后将推定方法运用于案件本身,在必要性和可能性分析的基础上,从多角度对本案中主观明知的推定过程进行详细阐述。第五部分是对液体冰毒和制毒废液的认定。首先从图表对比入手展现巨额冰毒数量所引发的问题,并介绍司法实践中的两种分歧意见及其相关实例。然后进一步总结出液体冰毒和制毒废液的区别点,辨明二者的性质。最后从多方面阐释不能将制毒废液计入毒品总量的原因。第六部分是研究结论。总结了本案中三个争议问题的讨论结果,对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制造冰毒犯罪案件相关问题时应注意的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