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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主题的情况下,国家间诉诸武力的行为明显减少了,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却频繁发生。长期以来,作为保护战争与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主要是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发挥着作用,面对大量需要保护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却因为诸多原因而显得脆弱无力。因此研究国际人道主义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就成为一项迫切而现实的课题。 本文共分五部分来论述上述问题。绪论部分概括地阐明了写作本文的缘起。第一章界定了在论述国际人道主义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时可能涉及的有关重要国际法术语,如战争、武装冲突、武装冲突法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等,同时分析了作为国际公法一个分支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可适用性问题,以便以此为基础展开论述。第二章探讨了可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实体法规则,认为它们应当包括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三条、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第二附加议定书、具有习惯法地位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以及冲突各方的特别协议。其中包括不干涉问题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关系问题。在关于其适用机制的第三章中,笔者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依次探讨了相关的适用机制,即国际事实调查委员会和保护国制度、刑事追诉机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联合国以及其他一些简单的但是非常重要的方式,并相应地顾及了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基于前面的论述,笔者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尽管国际人道主义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在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但还是应当并且也是能够加以适用的,只是必须考虑到与国际法发展的现状相适应。目前,可行的方式应当是主要在国内层面上进行,由冲突本国通过国内立法方式,并加强国内红十字会的作用,同时冲突国应当采取灵活的态度,积极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以及联合国等外部机制合作,努力在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与维护国家主权之间取得最佳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