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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阶段程序分流是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阶段,就对部分案件以适当方式作出处理,施以非刑罚性的处罚,不再提交法庭审理的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须通过普通审判程序予以解决的话,那将是极其浪费司法资源的。针对日益攀升的犯罪率,世界各国有限的司法资源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因此世界各国开始探索程序分流机制,以寻求一种相较于普通刑事程序效率更高的处理方式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作出适当的处理。公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已经发展成为了一项比较成熟的刑事诉讼度,但是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规定和运用都比较少。针对我国目前的犯罪形势,建立并完善公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扩大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非常有必要的。公诉阶段程序分流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研究程序分流机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公诉阶段程序分流的概念、形成及发展过程、理论依据等进行分析,并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程序分流机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如何在我国构建符合国情、法情的公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以期对我国公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的构建有一定的意义。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界定了程序分流及公诉阶段程序分流的涵义,并对程序分流的确立和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第二部分是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公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的考察。美国、英国、德国及日本,还有我国台湾,都规定了公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这些国家的刑事程序分流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酌定不起诉和暂缓起诉两种,但是在具体制度的设计方面又有所不同。第三部分是对公诉阶段实行程序分流的功能进行研究。实行公诉阶段的程序分流制度,其直接原因在于日益严峻的犯罪形势与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激化,通过程序分流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并同时实现司法公正及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第四部分是对公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理论基础的研究。公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是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前提的,非刑罚化思想、刑罚个别化思想为程序分流提供了实体法上的理论基础,而同时,程序分流也为非刑罚化思想、刑罚个别化思想提供了程序上的实现途径。而程序分流得以运行的基础则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对公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的研究就是对如何扩大以及制约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研究。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公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的实践与问题进行分析。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承载了程序分流功能的制度仅有酌定不起诉制度,程序分流形式单一,而且酌定不起诉制度在适用范围及适用程序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第六部分是对构建我国的公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进行分析、考察。根据我国现行程序分流机制不足及刑事司法实践的问题出发,并借鉴、吸收西方发达法治国家的有益经验从事前监督及事后监督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