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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正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路径上探寻,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是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所必须经历的过程,而风险评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之一,对于制约行政权力、防范社会风险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纵观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来看,中央层面效力位阶较高的法律文件没有对风险评估有具体规定,只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仅有三条法律条文,但也只能作为原则性文件。而地方政府在具体实施重大行政决策时会根据需要出台相应的风险评估办法或者风险评估通知等。但是实践中存在大量为了决策而评估的现象,导致评估程序形式化,未发挥防范风险、制约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真正作用。基于我国当前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现状,笔者通过查找大量相关文献、材料,结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及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意见等、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通知,再加上借鉴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等,对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如决策主体方面,存在决策主体与评估主体混淆不清,由于评估主体缺乏独立性导致评估走过场或者评估结果就是为了决策的顺利执行而作出等情形;风险评估程序方面,存在中央层面欠缺有关风险评估程序性规定的法文件,只有地方政府各自制定的风险评估程序办法的现状,所以现有的风险评估相关规定比较散漫无依据;在对风险评估的监督机制方面,由于以往都是决策主体或者决策主体所在政府部门进行评估,所以对评估的监督都是行政机关内部进行自我监督、自我批判,缺乏公众监督等外部监督形式,监督机制可谓不完善。在责任追究方面,也未能区分评估主体和决策主体各自的责任,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完善。笔者从以上分析出的导致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实施不利的原因出发,同时对国外有关风险评估制度予以借鉴,提出了几点解决办法。首先,建立多元有效的评估主体机制,所谓多元是指某些决策涉及到专业性较高的事项,由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专业性的欠缺,可以将评估事项委托给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以及关于社会稳定等的风险评估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等;所谓有效是指一定要明确区分决策主体与评估主体,这是保证风险评估结论科学性、客观性的重要前提,决策主体若为评估主体,势必会导致评估程序只是走过场而已,很难保障风险评估结论的客观公正。其次,笔者提倡在中央层面进行立法,规定有关风险评估的程序性事项,地方再进行风险评估程序办法的制定时以中央的立法性规定为依据,实现基本的程序正义。这也是本文的创新所在,笔者认为对于风险评估要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虽然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导致的风险列举不尽,但若进行分类,不外乎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发展、政治方面的风险,所以基本的、原则性的程序性规定还是要有,以便地方立法有依据;再次,为保证评估主体认真履责,对其的监督机制要予以完善,笔者提出建立地方人大及常委、评估过程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方式对风险评估过程予以监督;最后笔者认为要严格区分评估主体和决策主体各自的责任,同时也要对评估主体的权利予以保护、救济。风险评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重要内容,有关风险评估主体、程序、结果、监督等的法治化不仅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更是政府法治思维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