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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万物灵长,人类的延续在于人的结合,孤立的个人难以自处,人格的形成必须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才能形成。从人的出生到死亡,家庭能够提供给人心理、教育、经济上最重要的支持,家庭对于人的人格自由以及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家庭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为人类认知却是晚近之事。二战以来,家庭权出现了国际化趋势,美国、德国等国纷纷通过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确立并扩展了家庭权的权利内涵和保障方式。家庭权是家庭整体及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方面所享有的权利的总和。家庭权主体包括家庭、家庭成员、外国人,以及特定主体,包括妇女、儿童和老人。家庭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由多项具体权利组成的“权利群”,包括组成家庭的权利、共同生活权、家庭隐私权、维持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的权利、维持家庭存续的权利、维护家庭和谐的权利。从家庭权的内涵和历史发展看,家庭权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人的尊严是家庭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价值基础。在个体私生活方面,家庭权有助于个人的自然成长、自我认同和对自然情感的维护;在公共领域,家庭权的确立有助于推动民主政治。家庭权的复合性要求明确国家实现家庭权的基本义务。结合基本权利功能理论,家庭权的效力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作为防御权性质的家庭权,国家应当自我克制,尊重家庭的自治。第二,作为受益权性质的家庭权,国家应当提供给家庭成员符合人的尊严的基本生存条件,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准。第三,作为客观法的家庭权,国家不仅应当保障家庭权免受私人的侵害,更应架构保障家庭权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税收优惠规定及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以此维护良好的婚姻家庭秩序和社会秩序。个人非独立存在,而是生活在共同体之中,为了使得共同体的人们得以保持良善生活,基本权利并非不得限制。允许以基本权利、普遍道德和公共利益为依据,并严格依照法律保留、平等保护、合目的性、利益均衡原则对家庭权进行限制。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生了巨大变革。这种变革对我国家庭生活和家庭法律制度的影响不可低估。同时家庭正遭遇着个人主义、去性别化、生殖科技等观念的强烈冲击。这就需要以人的尊严为中心,确立家庭私生活在宪法中的地位,并以此为指导规范我国家庭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