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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机制进行了研究。大规模侵权是指因同一或同质侵权行为,造成众多受害人及巨额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法损害赔偿制度难以有效救济的侵权行为。大规模侵权具有受害人众多、巨额损害、因果关系不确定及损害救济困难等特征。大规模侵权行为并非一种新型的特殊侵权类型,既可能是一般侵权行为,也可能是特殊侵权行为。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既是大规模侵权行为区别于普通侵权行为的典型特征,也是亟待破解的社会课题。侵权责任法以过错责任为灵魂,以应对可预见性、确定性损害为使命,以保护私人权利为目标。而大规模侵权原因行为及损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巨额侵权损害溢出私害范畴而兼具公害属性。侵权责任法损害赔偿制度难以有效救济大规模侵权损害。当前,行政主导救济模式以其高效便捷等优点成为大规模侵权损害主要救济模式,但行政主导救济模式违背民主法治精神、欠缺法律依据、承担责任主体错位、预防制裁功能弱化等弊端也十分明显,也因此饱受学界诟病。 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现实需求催生了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制度的诞生。侵权损害救济社会化制度,就是将个人遭受之损害通过损失分散的方式转由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从矫正正义到分配正义的正义观念变迁、利益平衡理论及社会连带思想是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的理论基础。风险社会下大规模侵权损害、现有侵权损害救济模式不足以及责任保险、赔偿基金等具体制度支撑,是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的现实基础。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制度构想,应该以安全、正义(分配正义)与效率为制度价值追求。以补充性及救济功能与惩罚功能相协调为制度设计原则。制度设计应以补偿功能实现为目标且不能脱离民事责任私法属性,是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制度确立标准。排除社会安全体制及公权力全面介入与控制制度,是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制度的排除标准。 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第一个尝试是责任保险。作为大规模侵权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具体实现方式之一,责任保险兼具必要性与可行性。必要性主要表现在:责任保险能有效救济受害人,合理保护加害人,减少社会成本,并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理念。可行性主要表现在:通过传统可保性原理之调适,大规模侵权风险可以纳入可保性风险范畴。责任保险符合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的发展方向。责任保险有效调和自由与安全两大法律价值。责任保险事实上已经广泛参与大规模侵权损害之救济。较之域外主要国家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我国责任保险运用于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尚处于起步阶段。当前,我国应从责任保险模式选择、险种设计、保险费率、责任范围、责任限额、承保机构、理赔程序等方面构建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责任保险制度。创新承保技术与风险管理机制,切实分散承保机构承保风险,最大限度发挥责任保险制度救济大规模侵权事故受害人之目的。 赔偿基金的设立是实现大规模侵权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的重要保证。赔偿基金契合保护弱者的伦理诉求、政治国家的职责要求以及法律的价值追求。赔偿基金在性质上应该定位为信托基金。作为损害社会化救济一种新的尝试,赔偿基金同样兼具必要性与可行性。必要性主要表现在:赔偿基金具有及时高效,全面保障与稳定长效,节约社会管理成本与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等制度优势。可行性主要表现在:赔偿基金契合权利需要救济的公平正义观念,凸显以受害人为中心的救济理念,域外有可资借鉴的成熟制度,国内有可资借鉴的积极尝试。当前,我国应从赔偿基金模式选择、适用范围、救济范围、赔付标准、赔付机制、募集管理使用以及管理机构设立等方面构建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责任保险与赔偿基金的规定散见于单行立法中,且现有法律规定仅仅停留在原则性、示范性的抽象规定上,远未能形成规范化系统化的法律制度体系。在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社会化制度立法模式方面,有三种立法模式可供选择。一是嵌入《侵权责任法》模式,二是制定《大规模侵权损害社会化救济法》模式,三是根据大规模侵权类型制定相应的社会化救济制度。结合上述三种立法模式优劣及我国现实状况,宜采用一种混合立法模式。具体立法进路应该是将大规模侵权类型、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承担及社会化救济制度衔接等嵌入《侵权责任法》中。将责任保险与赔偿基金制度的适用对象、救济范围、赔偿金额、责任限额、索赔程序、索赔时效等社会化救济制度具体内容嵌入专项立法中。通过将大规模侵权损害社会化救济理论研究成果上升到立法层面,以妥善解决当前大规模侵权事故中受害人权益救济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