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上世纪90年代,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台资、外资企业的引进,隐名股东现象大量涌现,催生了各类隐名股东股权纠纷的攀升。实务中主要表现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投资权益归属争议;隐名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股权确认争议;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权利争议。但这些争议归结起来,盖因长期以来隐名股东及其法律地位认定不明,进而导致了地方法院同案异果的怪现象丛生。2011年1月2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为《公司法解释三》)就此隐名股东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制。但从其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来看,其立法目的主要偏向于解决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基于隐名投资协议所产生的投资权益归属争议及对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遗憾的是该解释始终未直接承认隐名股东股东资格,也未就如何认定隐名股东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故在应对隐名股东具体法律问题时仍显不足。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隐名股东法律地位作一系统性研究,通过对隐名股东内涵的界定,得出借鉴英美代理制度中隐名代理及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代理制度,并结合我国《合同法》相关代理规范去解决隐名股东法律地位问题应是一条不错的捷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隐名股东的基本理论概述,主要指出目前我国《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对于“隐名股东”使用“实际控制人”、“实际出资人”的概念描述,并未客观精确地涵盖隐名股东区别于其他隐名投资者的特性和内涵。故,本章欲通过对隐名股东投资目的的分析,得出以全面实现股东权益为目的才是隐名股东的本质;其次,由于长期以来隐名股东问题一直缺乏规范性调整,导致了隐名股东表现方式多样化,所以要明确认定隐名股东法律地位,首先得对隐名股东进行类型化调整,只有在合理分类的前提下进一步考量其法律地位的认定才会事半功倍。第二章隐名股东立法现状,主要是对新近出台的《公司法解释三》进行详细解读。《公司法解释三》在解决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权属争议上充分尊重了契约自由原则,立法认定了隐名协议效力,实为一大突破,但是通过与《公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三)》(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三》相关规范的对应比较,就会发现《公司法解释三》徘徊于隐名股东投资自由保护与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的价值抉择中,始终未对隐名股东法律地位予以明确认定,从而给实务部门解决隐名股东法律问题带来新的困惑。鉴于此,本文认为具体定性隐名股东相关法律关系是十分必要的。第三章隐名股东法律地位代理理论分析。首先通过对隐名股东与信托、合伙、代理、借贷制度的内涵辨析,得出隐名股东内涵实质上是与代理制度相契合的,其纠纷表现形式与英美代理制度中的隐名代理、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代理及不容否认代理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形式相同。因此就我国现状而言,适用代理制度解决隐名股东相关问题具有现实可行性;进而,通过对英美代理制度中的隐名代理、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代理及不容否认代理制度详述,得出英美代理制度在隐名股东法律地位认定中具有天然优越性,一者是由隐名股东代理内涵所决定,一者是因我国《合同法》隐名代理理论与英美代理制度一脉相承;最后,以英美代理制度为蓝本,结合我国已有代理理论,具体从理论上分析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要素及相关主体间法律关系性质。第四章隐名股东法律地位实务分析,详述隐名股东权利争议法律对策。首先,对无效隐名投资行为予以事先排除,只有在合法性前提下,讨论隐名股东法律地位才有现实意义;其次,就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投资权益归属争议、隐名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股权确认争议及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权利争议,引入相关典型案例,详细阐述隐名代理、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代理制度在解决隐名股东法律地位具体实务问题上所应适用的法律对策;最后,由于隐名股东诸如“实际控制人”之类,往往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隐蔽性地全面操控,这势必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所以本文认为,就公司外第三人而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适用于股东资格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的隐名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