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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在缓解民众罹患重特大疾病发生经济风险、满足重特大疾病诊疗过程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防止民众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我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相继建成了基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的、城乡分立、职业区隔的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等,实现了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制度全覆盖。但是从现有政策设计和实践进程来看,我国当前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还存在重特大疾病概念界定不一、保障模式不健全、制度属性定位不明晰等问题,这就增强了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的重特大疾病医疗偿付制度的必要性。重特大疾病发生率与死亡率逐渐上升导致此类疾病发展成为人类常见的慢性病,并因此导致重特大疾病患者及家庭在现有的医疗保障体系下无法解决高额医疗费用问题,对患者个人及家庭造成了严重的身心负担是重特大疾病医疗偿付制度建立的现实需要。而近年来,我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试点和总结为重特大疾病医疗偿付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为了实现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经济保障,研究提出以患者及家庭实际自付医疗费用支出占当地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比作为重特大疾病的判定标准。重特大疾病医疗偿付制度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延伸而存在,在保障对象的界定上,以全体民众作为覆盖对象,当民众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发生自付医疗费用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40%作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的偿付对象;在保障范围上,以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突破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将重特大疾病治疗过程中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药品纳入给付范围,以发展型社会保障理念为指导,实行住院保障和门诊保障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在资金的筹集上,摒弃现行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的方式,采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缴费结构,扩大基金来源,鼓励社会捐助;在偿付模式上,逐步降低重特大疾病医疗偿付制度的起付线,实施分层分类的报销比例,并逐步取消封顶线设置,进一步提升总体报销水平;在管理体系上,建立和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偿付信息系统建设,实施“一站式”结算,实现对制度运行的动态化和实时化监测。为了促进重特大疾病医疗偿付制度的顺利实施,保障基金的合理高效运用,在重特大疾病医疗偿付制度的监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需构建以政府为主、以社会大众为补充的多元化监管主体,实施对定点医疗机构、商业保险公司、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参保者个人等相关主体的全方位监管,采用当期监管与远期监管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监管相统一、传统监管与信息化监管相协调的方式促进重特大疾病医疗偿付制度的顺利实施。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的重特大疾病医疗偿付制度,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功能拓展,指引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方向,在制度开展的过程中需要针对不同类型药品建立起不同的价格管理机制,以此进一步降低重特大疾病患者医药费用。重特大疾病社会照顾体系建设成为继重特大疾病医疗偿付制度实现经济保障功能之后、对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事业的服务保障需求的下一个重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