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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掌握全国政权后,开始在农村推行全面集体化,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纳入合作社。农民的收入是否增加,不仅是一个生产问题,也是一个分配问题。在集体化前期,农村的农业收入是否有增加?生产条件改善如何?农业收入分配的政策有哪些?这些政策在基层社会是如何运行的?村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有何变化?本文利用山东省东平县刘所村的村庄档案,对农村的收入和分配问题做一个微观的研究。
刘所村与华北地区的其他农村一样,在中共建国前农民之间就存在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东平县利用40年代末战争支前、抗洪修堤造成的后方劳动力短缺,推进农业合作化运动,刘所村的农业合作化也是在这一时期开始的。农业生产合作化只是改变了农业生产方式,这并不会带来农业收入的大幅增加。因为对农业收入影响更大的还在于生产力方面,而这一时期刘所村除了水利有所改善,其他肥料、种子、农药等与以前相比都没有明显的变化。因此,通过研究发现1950-1957年刘所村的农业产量在25万斤至32万斤之间波动,这种波动与自然灾害密切相关。
刘所村村民的农业收入主要受三个分配政策——农业税、统购统销、集体提留——的影响。农业税政策最初带有浓厚的根据地色彩,计算复杂,1951年以后改为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简便易行。农业税在刘所村的实行与政策基本一致,这从侧面反映了50年代政策的贯彻较好,没有在基层变样走形。从农业税率来看,农民的负担变化不大,但是农业税总额在农业产量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从8%上升至15%左右。这是因为当时的农业税是以常年产量为基础,而评定的常年产量经过多次调整而增加了,农业税也随着增加了。统购统销政策在推行的过程中,开始遭到了农民各种各样的“抵制”,粮食“三定”之后才渐趋稳定。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制度调节了高收入,补贴了低收入,不同农民之间的收入水平差距缩小。合作社“土劳分益”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实施时常常被打破,因为农民的“借支”和“超支”,加重了合作社的负担,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按需分配”。集体化前期刘所村内部的贫富差距,经历了从扩大到缩小的过程,但是高收入者都很少。农业收入除了受阶级成分的影响外,还与家庭消费人口与劳动人口之比有关。
刘所村与华北地区的其他农村一样,在中共建国前农民之间就存在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东平县利用40年代末战争支前、抗洪修堤造成的后方劳动力短缺,推进农业合作化运动,刘所村的农业合作化也是在这一时期开始的。农业生产合作化只是改变了农业生产方式,这并不会带来农业收入的大幅增加。因为对农业收入影响更大的还在于生产力方面,而这一时期刘所村除了水利有所改善,其他肥料、种子、农药等与以前相比都没有明显的变化。因此,通过研究发现1950-1957年刘所村的农业产量在25万斤至32万斤之间波动,这种波动与自然灾害密切相关。
刘所村村民的农业收入主要受三个分配政策——农业税、统购统销、集体提留——的影响。农业税政策最初带有浓厚的根据地色彩,计算复杂,1951年以后改为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简便易行。农业税在刘所村的实行与政策基本一致,这从侧面反映了50年代政策的贯彻较好,没有在基层变样走形。从农业税率来看,农民的负担变化不大,但是农业税总额在农业产量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从8%上升至15%左右。这是因为当时的农业税是以常年产量为基础,而评定的常年产量经过多次调整而增加了,农业税也随着增加了。统购统销政策在推行的过程中,开始遭到了农民各种各样的“抵制”,粮食“三定”之后才渐趋稳定。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制度调节了高收入,补贴了低收入,不同农民之间的收入水平差距缩小。合作社“土劳分益”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实施时常常被打破,因为农民的“借支”和“超支”,加重了合作社的负担,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按需分配”。集体化前期刘所村内部的贫富差距,经历了从扩大到缩小的过程,但是高收入者都很少。农业收入除了受阶级成分的影响外,还与家庭消费人口与劳动人口之比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