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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出台,使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一样,有了自己的法律规范体系,。接着过了几年的时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对该制度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具体化起了重要作用,众所周知,该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行政中的争议和加强基层的监督等等。随着本国国情的不断发展变化,如今的行政复议制度不管在学术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棘手的问题,这些不足的存在不但阻碍了该制度的作用的发挥,更加阻碍了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因此也很难适应现实的发展要求。既然了解了该制度的不足,就要想办法来对其进行修改完善,使其以更加完美的姿态来完成使命,更好地保护到人们的权益。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只有在性质上有了一个准确的定位,才可以以此为基础对该制度的其他方面进行审查并想出办法来使其得到完善。关于该制度的性质定位学者们众说纷纭,主要包括四种学说,而现行的立法比较偏向于采取行政说,这样就把该制度看成了一种像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一样的制度,正因为在对该制度的性质定位上走入了误区,才导致了该制度的一些弊端的存在,比如说该制度的地位的不够独立,公正性较差,范围也过于狭窄,在对行政决定进行审查的环节时,程序规定的不合理等问题相继出现,随着一系列毛病的暴露,该制度的职能作用也大打折扣。鉴于此,笔者在参考各种关于该制度的性质的学说后,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本着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的宗旨,加上它解决行政纠纷的作用,将该制度的性质定位于准司法性。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该制度在实践时遇到的种种问题,它们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的体现。主要有五个:一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管理体制上存在的独立性不够:该机构没有统一的设置机构和独立的地位;没有统一省级以下垂直部门的复议管辖;规定了省部级行为由原机关管辖,不符合公正的原则;再有就是该制度的“条条管辖”存在弊端。二是有着狭窄的行政复议范围:当公务员受到上级的处分时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也不能复议,因为该项没有纳入到复议的范围之内。三是行政复议中的审查程序操作性不强:证据制度太简化以至于不能保证发挥其该有的作用;把书面审查方式的作用过分夸大,有悖程序公正原则;达不到预期的自动受理程序;不停止执行此项原则弊端重重。四是该制度的公正性还远远不够:没有独立的办案程序,总受到外界的影响;加上在其工作人员的专业的文化素质根本达不到我们所要求的标准。五是复议和诉讼的关系问题:复议后当事人就丧失了诉讼的权利,这违背了以保护当事人权利为目标的原则;当当事人对复议机构作出的维持类决定不服时,反而将原行政机关推向被告的地位,这使复议监督的作用大打折扣。第三部分是在分析之前该制度存在了种种问题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改革,并对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提出了好的完善方法。首先针对上文中的第一个不足,我们要建立一个行政复议的专门性委员会,让它代替行政机关来行使复议的职能;其次就是要使该制度的范围不断拓大,把之前提到的公务员受处分、公共利益受侵害还有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都加入到其中;再者就是要对审查程序进行完善,如复议时不停止为例外,当然停止位原则;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和其他方式并重的原则;对证据制度的规定要适当加强以保障该制度作用的发挥,对自动受理也是一种很好的帮助。最后正确处理诉讼和复议的关系问题:复议后当事人应还可以以诉讼的方式解决;要更换维持类复议决定的被告,换为复议机关,这样才不能弱化复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