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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ard A.Bartle于2004年在Pitfalls of Virtual Property一文的末尾意味深长地写道:“虚拟财产的最大不足就在于它的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由于我国的信息事业发展极快,在2008年6月以2.53亿网民的数量超越了美国成为了世界网民规模第一,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和网络游戏也迅速普及。相应的现实立法对此出现了滞后,这样网络虚拟财产遇到了很多纠纷和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解决的根本在于首先要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予以界定。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性质,存在着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准物权、新型财产权不同的学说,本文认为在物权法颁布之后,应该纳入民法物的范围予以调整,而且确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物的性质之后,根掘民法物的特点,自然而然的推导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归属问题。确定了归属问题之后,网络虚拟财产会遇到所有者受侵犯,本身如何定价以及其交易如何进行操作等种种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学理上的讨论。网络虚拟财产权还面临着保护的问题,在确定了其性质之后,法律可以对其提供民法及刑法上的保护。除引言外本文将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将介绍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哪些是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有什么样的特征。第二部分将介绍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性质和归属。性质方面将对其学说进行比较,包括物权说、债权说和知识产权说。本文认同刘保玉教授的观点,认为将网络虚拟财产界定为准物权比较适宜。“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既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在受到侵犯的时候比照所有权的规则来处理,又可以让虚拟财产与现实中的法律接轨,不至于给现实中的法律提出在法理上冲突以致无法解决的难题”。网络虚拟财产确定其准物权的性质后,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属性可以参照物权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应当归属网络游戏的网络用户所有。第三部分简单介绍网络虚拟财产所遇到的现实纠纷,由此引出网络虚拟财产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包括网络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网络用户与网络用户之间的纠纷以及第三人对网络用户侵犯产生的纠纷而产生的问题等。然后对这些问题分别利用本文的主张进行分析解决。第四部分将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的保护问题进行论述,具体可以参照现有法律规定的“物”的保护方法。包括物权的保护方法,债权的保护方法和受到严重侵害时的刑法保护。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性质保护予以概括性的总结和对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一些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