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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于物质的要求从基本的使用层面上升到了既要实用又要美观的需求,外观设计在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我国对外观设计采取的是以专利法为主,商标法与著作权法保护为辅的立法模式。但外观设计的性质十分特殊,它与发明、实用新型存在本质区别,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以产品为载体的外观设计,而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是一种新的技术,与设计无关。因此,将三者规定在专利法中,会导致法律的规定不够细致,可操作性差,无法满足司法实践中对保护外观设计的要求。尽管外观设计也能受到商标法与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法律对各法之间的关系并未做详细规定,反而会产生保护空白和保护冲突的问题。国际社会对外观设计保护立法除了我国的专利法模式外,还存在另两种立法模式:其中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就是采用的外观设计专门法保护模式;而英国和法国对外观设计采取的是外观设计法与版权法双重保护模式。从对以上三种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和分析来看,采取制定专门法来为外观设计提供保护具有明显优势,而且世界大部分国家也倾向采此立法模式。而采取另两种立法模式的国家,也正在进行着修法尝试,试图向专门法模式进行转变。鉴于外观设计的独特属性,因此从科学立法的角度看,我国应当采用专门法模式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对外观设计的立法模式完善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外观设计及法律保护进行一般性分析。具体包括外观设计概念、特征与保护范围,并分析了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历史演进过程。第二部分:对主要国家的三种立法模式进行考察,分别对相应的国家立法特点做了介绍,并对三种立法模式进行了评析和总结,经比较和分析发现对外观设计实现专门法保护模式更符合外观设计的保护要求。第三部分:着重对我国的立法模式进行考察。我国采取的是专利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法保护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笔者详细分析了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对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情形,并分析了我国采取专利法保护模式的弊端。第四部分:阐释外观设计单独立法保护的正当性。笔者从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与侵权判断标准出发,分析其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之间存在的本质差异,得出了将外观设计单独立法保护具有正当性的结论。第五部分:提出了外观设计单独立法的具体思路,包括:将外观设计从专利法中分离出来;提高授权门槛,提升外观设计质量;实行分种类分方式的审查制度;适当延长保护期限。